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淑英(劉某某的母親),住唐山市。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區(qū)第一農場。法定代表人:李文武,該農場行政負責人。委托訴訟代理人:袁立娜,女,該農場勞資辦主任。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鳳陽,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第一農場支付劉某某20**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的工資126000元,并為劉某某安排工作。事實和理由:2007年3月8日,劉某某的母親王淑英與第一農場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書,協(xié)議第一條約定第一農場負責為劉某某安排工作。協(xié)議簽訂后,第一農場安排劉某某到第一農場鄉(xiāng)道站工作,并口頭承諾如果有生產隊輔助隊長的空缺再給劉某某另行安排工作。鄉(xiāng)道站的工作起初月工資400元,后漲到700元,劉某某嫌工資低不能維持生活,經鄉(xiāng)道站領導同意后,劉某某的父親頂替劉某某上班。但是到了2015年3月30日,鄉(xiāng)道站領導不再讓劉某某的父親頂替上班,第一農場單方解除了與劉某某的勞動關系。2015年4月1日以后,劉某某沒有到鄉(xiāng)道站工作,第一農場也沒有另行為劉某某安排工作。王淑英與第一農場簽訂的協(xié)議書中也約定了第一農場為鄭立云安排工作,第一農場給鄭立云安排的工作月工資是3500元,按照這個標準計算,第一農場應支付劉某某20**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的工資126000元。劉某某于2017年12月22日向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以劉某某的仲裁請求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為由,于當日作出了曹勞人仲字﹝2017﹞167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劉某某仲裁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是第一農場導致的,劉某某一直找第一農場主張解決問題,但是第一農場沒有實際解決問題。第一農場辯稱,2015年4月1日以后,劉某某的父親已到退休年齡,不能再頂替劉某某上班。自2015年4月1日起,劉某某沒有實際到崗上班,第一農場與劉某某不存在勞動關系,故未向劉某某支付工資。第一農場與劉某某的母親王淑英簽訂的協(xié)議書內容不具體,無法繼續(xù)履行。劉某某在簽訂協(xié)議書后已經從事了第一農場安排的工作,故自2015年4月起第一農場不再為劉某某另行安排工作。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7年3月8日,劉某某的母親王淑英與第一農場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書,協(xié)議第一條約定第一農場負責為劉某某安排工作。協(xié)議簽訂后,第一農場安排劉某某到第一農場鄉(xiāng)道站工作,后劉某某的父親替劉某某上班。2015年3月30日,劉某某的父親已到退休年齡,鄉(xiāng)道站領導未再讓劉某某的父親頂替上班。2015年4月1日以后,劉某某沒有到鄉(xiāng)道站工作,第一農場未向劉某某支付工資。劉某某于2017年12月22日向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以劉某某的仲裁請求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為由,于當日作出了曹勞人仲字﹝2017﹞167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以上事實由2007年3月8日協(xié)議書一份、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曹勞人仲字﹝2017﹞167號不予受理通知書一份、榮義民2017年12月25日證明一份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證實。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區(qū)第一農場(以下簡稱第一農場)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淑英,被告第一農場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袁立娜、劉鳳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勞動爭議應在一年的仲裁時效內申請仲裁,仲裁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劉某某自2015年4月1日起未收到第一農場發(fā)放的工資,到2017年12月22日才申請勞動仲裁,其并未舉證證明存在仲裁時效中斷、中止的情形,故其申請勞動仲裁已經超過了仲裁時效,應駁回劉某某的訴訟請求。且第一農場已經按照2007年3月8日協(xié)議約定為劉某某安排了工作,已經履行了協(xié)議義務,劉某某不參加勞動,應視為自行放棄了工作崗位。2015年4月1日以后劉某某并未實際參加勞動,也無權要求第一農場支付勞動報酬。劉某某要求第一農場支付工資并安排工作的訴訟請求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晶晶
書記員: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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