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生
劉金鳳
劉雪飛(河北冀事達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于忠魁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
張鵬宇(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
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
原告:劉某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河北省黃驊市。
委托代理人:劉金鳳,1975年7月23日,個體。
委托代理人:劉雪飛,河北冀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被告:于忠魁,職工。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北環(huán)西路保險大廈一樓。
負責人:邢運江,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鵬宇,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大超,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生與被告張某某、于忠魁、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生的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付原告各項損失共計616979.85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此次事故交警部門做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劃分責任準確,故對該事故責任認定書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張某某作為被告于忠魁的雇傭司機,在雇傭活動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由雇主于忠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張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原告方為非機動車,依據(jù)本次事故責任,參照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 ?之規(guī)定,被告于忠魁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85%的賠償責任。本院確認原告劉某生在本案中的各項損失共計434943.74元。冀J×××××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在(2015)黃民初字第1475號判決書中,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已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賠付原告1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121614.2元,故在本案中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應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項下直接賠付原告110000元,由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剩余理賠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各項 ?損失78385.8元。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在本案中共計賠付原告各項損失188385.8元。原告的其余損失197816.38元由被告于忠魁賠償。被告于忠魁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自動放棄到庭答辯、舉證、質(zhì)證等相關(guān)訴訟權(quán)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六十四、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賠付原告劉某生各項損失共計188385.8元;
二、被告于忠魁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97816.38元;
三、被告張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劉某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給付內(nèi)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收款單位: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70元由原告30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承擔3000元,被告于忠魁承擔3970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此次事故交警部門做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劃分責任準確,故對該事故責任認定書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張某某作為被告于忠魁的雇傭司機,在雇傭活動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由雇主于忠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張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原告方為非機動車,依據(jù)本次事故責任,參照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 ?之規(guī)定,被告于忠魁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85%的賠償責任。本院確認原告劉某生在本案中的各項損失共計434943.74元。冀J×××××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在(2015)黃民初字第1475號判決書中,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已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賠付原告1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121614.2元,故在本案中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應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項下直接賠付原告110000元,由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剩余理賠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各項 ?損失78385.8元。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分公司在本案中共計賠付原告各項損失188385.8元。原告的其余損失197816.38元由被告于忠魁賠償。被告于忠魁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自動放棄到庭答辯、舉證、質(zhì)證等相關(guān)訴訟權(quán)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六)項 ?、第十六條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六十四、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賠付原告劉某生各項損失共計188385.8元;
二、被告于忠魁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97816.38元;
三、被告張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劉某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給付內(nèi)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收款單位: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970元由原告30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承擔3000元,被告于忠魁承擔3970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審判長:胡德忠
審判員:閆廣練
審判員:孫福祥
書記員:康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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