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死者羅亞洲之妻。原告羅某某。死者羅亞洲之長。原告羅勝紅。死者羅亞洲之次。原告羅敦冬。死者羅亞洲之長子。原告羅秋香。死者羅亞洲之三。原告羅廣。死者羅亞洲之次子。委托代理人柳永進,湖北正堂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參加訴訟,變更、放棄訴訟請求,調解,代收法律文書。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建設大道518號招銀大廈27樓。代表人張小春。委托代理人楊楠。代理權限:代為參加訴訟,承認、反駁對方訴訟請求,調解,上訴,代收法律文書。
原告劉某某、原告羅某某、原告羅勝紅、原告羅敦冬、原告羅秋香、原告羅廣等六人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方支付意外身故保險金50000元。2.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26日,原告羅勝紅在被告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處投?!镀桨布彝ヘ敭a保險(家庭綜合保障專用)附加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并交納了保險費365元。2017年7月25日,原告羅勝紅的父親羅亞洲在家中田地勞作時意外摔倒,經搶救無效死亡。2017年7月26日,原告羅勝紅隨即向被告報案,并通知被告工作人員到現場勘查。之后,按照被告工作人員的要求,提供了全部理賠材料。但被告以不能確認死亡原因為由而拒賠。羅亞洲摔倒死亡完全符合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十二條關于“意外傷害”的釋義,理應賠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50000元,被告拒賠無理。為維護原告方的合法權益,現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決。原告方提交了如下證據:證據一、六原告的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擬證明六原告的主體資格;證據二、電子保單、保險條款。擬證明原告羅勝紅在被告處投?!镀桨布彝ヘ敭a保險(家庭綜合保障專用)附加個人意外傷害保險》的事實;證據三、火化證明、死亡醫(yī)學證明書、病歷。擬證明羅亞洲因意外摔倒死亡的事實;證據四、索賠告知書、拒賠通知書。擬證明原告申請理賠,被告拒賠的事實;證據五、微信聊天記錄。擬證明原告羅勝紅通知被告工作人員盡快到現場勘查,但被告方因自身原因沒有及時到場核查;其中羅亞洲的照片面部有明顯傷痕,可以佐證摔傷事實。被告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辯稱:根據原告方提供的證據,證明羅亞洲是在家中田地勞作時倒地死亡,非意外事故導致死亡。且羅亞洲本身車主致命疾病,所以排除意外事故導致死亡。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方的訴訟請求。被告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提交了如下證據:平安財保索賠申請書一份。擬證明被告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進行了勘查。雙方當事人圍繞本案事實,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原告方提交是證據一、證據二,被告無異議。對證據三中的火化證明被告無異議;對死亡醫(yī)學證明書有異議,認為衛(wèi)生院不具備死亡原因鑒定資質,死亡原因為意外摔傷死亡不符合常理,死者本身有尿毒病史,而且沒有外來傷害,可以證明是非外力原因導致死亡;對病歷真實性和關聯性均不認可,病歷形式不正規(guī),真實性無法核實,且無法證明與事故原因、死亡原因有任何聯系。對證據四索賠告知書、拒賠通知書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拒賠通知書中拒賠的理由“不能確認死亡原因”只是其一,另一個拒賠原因是本次事故明顯不是意外事故。對證據五聊天記錄、死者照片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公司理賠人員于2017年7月27日前往勘查,但現有證據表明此次事故非意外導致,事后勘查不影響保險責任核定。對被告提交的索賠申請書表格的真實性原告方無異議,但認為,被告工作人員勘查時,原告方如實告知事故經過及后續(xù)搶救處理。被告工作人員僅僅查看了死者照片,沒有到120急救中心調取相關資料。本案訴訟雙方對對方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只是對證據效力和證明目的認識不一致。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評判如下:本案事故發(fā)生在農村田野,村衛(wèi)生室第一時間出診搶救是必然的、唯一途徑,因客觀條件限制,病歷的規(guī)范性不能與大型醫(yī)院相比,但病歷記載的是搶救第一現場事實,對村衛(wèi)生室出具的病歷本院予以認定。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系羅亞洲死亡后,孝昌縣周巷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和孝昌縣公安局周巷派出所共同出具的,是羅亞洲死亡結果的證明,其注明的死亡原因依病歷推斷,是客觀事實,本院亦予以認定。故對原告提交證據三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證據四系被告出具的索賠告知書、拒賠通知書,被告辯稱漏述拒賠原因,但至本案訴訟階段未見被告更正,對其辯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證據五聊天記錄,詳細記載了原告方要求被告及時勘查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提交的索賠申請書表格中,出險原因和經過部分詳細描述了事故發(fā)生、搶救經過,雙方無異議,本院確認。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2月26日,原告羅勝紅在被告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處投保了平安家庭財產保險,合家歡卡電子保單載明的信息有:保單號xxxx04;投保險種有平安家庭財產保險(家庭綜合保障專用)、平安家庭財產保險(家庭綜合保障專用)附加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安家庭財產保險(家庭綜合保障專用)附加個人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03月06日零時起至2018年03月05日二十四時止。2017年7月25日凌晨,羅亞洲下田地干農活,中途回家一次;七點二十分左右,再次下地干農活。原告劉某某八點左右回家,沒有見到羅亞洲,便下地尋找,找到農田時,發(fā)現羅亞洲面部朝下,躺在農田水溝中,翻轉羅亞洲后發(fā)現嘴中有泥土、面部有摔傷痕跡。劉某某無法扶動羅亞洲,便回村中叫鄰居幫忙,同時通知村醫(yī)羅顯名,并撥打120呼救。羅顯名診斷后,確認羅亞洲死亡,約半個小時后,120到達現場,也宣布羅亞洲無生命體征,確認死亡。2017年7月26日,原告羅勝紅一直與被告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理賠人員王仁聯系報案,并通知勘查,告知羅亞洲火化時間。王仁稱無法趕到,通知原告羅勝紅要準備的理賠材料,回復“我明天過去”。7月27日上午,羅亞洲火化。7月27日下午兩點,王仁趕到六原告家中,根據原告方敘述制作了索賠申請書表格,填寫了出險原因和經過,原告劉某某確認后簽字,原告羅勝紅在被保險人處簽字。王仁當時向原告羅勝紅下達了索賠告知書。此后,原告羅勝紅按照王仁要求提供了理賠材料,并一直與王仁聯系,催促理賠。2017年8月21日,被告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向原告羅勝紅下達了拒賠通知書,拒賠原因為“此案由于被保險人原因導致我司無法核實事故原因”。以上事實,原、被告雙方無異議,雙方舉證亦可證明,本案予以確認。因索賠無果,原告方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險金5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本院認為,本案訴訟雙方對投保事實、保險合同效力、羅亞洲的死亡事實均無異議,爭議的焦點為:1.羅亞洲的死亡是否構成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2.被告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的拒賠程序是否正當,理由是否符合合同約定。針對本案焦點,本院評判如下:1.對羅亞洲死亡的認定。原告方認為,原告提供的羅亞洲照片、村衛(wèi)生室病歷、周巷鎮(zhèn)衛(wèi)生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等資料,可以證明羅亞洲是因為意外摔倒導致的死亡,符合《平安家庭財產保險(家庭綜合保障專用)附加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十二條關于“意外傷害”的釋義,構成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被告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認為,衛(wèi)生院不具備鑒定資質,其出具的證明只是說明了死亡結果。病歷的內容無法表明是外力原因導致的死亡,除非原告有證據可以證明死者系外傷導致的死亡,否則此事故不能定義為意外死亡。本院認為,就保險責任免除,《平安家庭財產保險(家庭綜合保障專用)附加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五條列舉了不給付保險金的7種情形,羅亞洲的死亡不在其中,本案構成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該《條款》第十一條第一項身故保險金申請中載明:“……保險金申請人申請身故保險金時,為確定身故原因,保險人有權要求由司法鑒定機構對事故原因進行鑒定,如進行尸體檢驗等?!?。被告出具拒賠通知書前,一直沒有主張對死亡原因進行鑒定,結合被告舉證的《索賠申請書》中“出險原因和經過”的記錄,視為對羅亞洲意外死亡原因的認可。對被告辯稱羅亞洲的死亡不能定義為意外死亡,本院不予支持。2.本案的理賠程序和對被告拒賠的認定。原告方認為,原告羅勝紅及時通知了保險公司,告知了火化時間,要求王仁盡快到場勘查。王仁在時間充足的情況下,既未趕到現場,也未與原告方協商暫緩火化,如果被告認為無法核實事故原因,也是自身原因導致的,不能歸責于原告方。原告方已盡通知義務,按照被告要求提交了索賠材料,被告拒賠無理。被告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認為,現有證據表明,羅亞洲非意外事故死亡,被告工作人員何時到場勘查,對事實的結果和事故認定沒有任何影響。被告于報案后30日內發(fā)送拒賠通知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和要求。本院認為,就投保人義務,《平安家庭財產保險(家庭綜合保障專用)附加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十條第一款僅僅規(guī)定了在事故發(fā)生后48小時內及時通知保險人的要求。原告方已盡到通知義務,而且在羅亞洲火化前一直與被告理賠人員王仁溝通,要求及時勘查。索賠時,原告方按照被告要求提交了相關材料,被告應當誠實守信,及時理賠。被告下達的拒賠通知書中的拒賠理由“由于被保險人原因導致我司無法核實事故原因”,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意思表示真實,符合相關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該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應當履行。本案保險事故成立,原告方按照被告要求提交了相關事故材料,被告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勘查后及時支付保險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劉某某、原告羅某某、原告羅勝紅、原告羅敦冬、原告羅秋香、原告羅廣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勝紅及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柳永進、被告平安財保湖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楠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劉某某、原告羅某某、原告羅勝紅、原告羅敦冬、原告羅秋香、原告羅廣支付因羅亞洲死亡的保險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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