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戚棟才、薛一慧,河北侯鳳梅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之委托代理人戚棟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黃某某償還欠款100萬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7月至9月之間,被告謊稱用于信用卡還貸,陸續(xù)從原告處借款213萬元,但實際上抵頂了賭債。2014年9月24日被告給原告出具承諾書,承諾分期償還原告款項,并與2014年10月30日前全部還清,同時約定相應(yīng)的違約金及賠償金。但時至今日被告仍未償還,期間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因原告現(xiàn)無力預(yù)交足額訴訟費用,故原告先期起訴100萬元,請求法院支持其訴求。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yīng)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wù)。原告向被告轉(zhuǎn)款5758320元,被告向原告償還3563400元,剩余2194920元尚未償還,且被告承諾分期向原告償還213萬元,因被告未到庭,且未對該法律關(guān)系變更、消滅等基本事實進行陳述、舉證,故本院對原告所述事實予以認可,被告應(yīng)當按照約定承擔還款責任。原告先行向被告主張償還100萬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某某欠款100萬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3800元,公告費1000元,保全費用5000元,由被告黃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徐 震 人民陪審員 李 麗 人民陪審員 樊立成
書記員:胡雨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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