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飛,湖北三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魯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0號墨池苑3號樓一樓、二樓。
代表人李文燦,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青,該公司職員。(特別授權(quán)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與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魯某某、李某某機動車責任事故一案中,原告劉某某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魯某某、李某某、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64元,減半收取282元,由劉某某負擔。
審判員 李敏
書記員: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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