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賢發(fā)(與被告系父子關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牡丹江市愛民區(qū)。
反訴被告: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海林市柴河鎮(zhèn)。
委托訴訟代理人:翟冠杰,黑龍江九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反訴原告劉某某與反訴被告盧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反訴原告劉某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反訴原告劉某某以組織主持為由,自愿申請對反訴被告盧某某的反訴請求,其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反訴原告劉某某撤回對反訴被告盧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計200元,由反訴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金銀花 代理審判員 張 雪 代理審判員 劉雙喜
書記員:吳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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