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黃輝,湖北順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某。
被告:湖北楚農家糧油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樹云,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李淑珍,公司員工。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直屬營業(yè)部。
委托代理人:杜尊才,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葛興民,湖北中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瑞,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周洋,公司員工。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馬某、湖北楚農家糧油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楚農家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直屬營業(yè)部(以下簡稱人保武漢直屬營業(yè)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金文獨任審判,于2018年1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本院準許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紫金財保湖北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黃輝,被告楚農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樹云、李淑珍,被告人保武漢直屬營業(yè)部的委托代理人杜尊才,第三人紫金財保湖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洋、李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7年11月23日10時許,被告馬某駕駛鄂A×××××號小型轎車與原告駕駛無號牌車,在東吳大道九通路路口至新城××路路口下行20米發(fā)生交通事故。2017年12月6日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qū)交通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馬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鄂A×××××號小型轎車由被告馬某駕駛,登記在被告楚農家公司名下,該車在被告人保武漢直屬營業(yè)部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此事故給原告帶來了巨大身體傷害,目前已花費醫(yī)療費159,736.97元。請求判令:被告馬某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前期醫(yī)療費共計159,736.97元;被告楚農家公司對上述費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人保武漢直屬營業(yè)部對上述費用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馬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和證據(jù)。
被告楚農家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和責任劃分無異議;被告馬某是我公司雇請的司機,事故車輛是我公司自用的非營運車輛;車輛投保交強險和50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后,我公司墊付原告的醫(yī)療費30,000元。
被告人保武漢直屬營業(yè)部辯稱,對事故事實和責任劃分無異議,被保險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50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我公司預付交強險醫(yī)療費10,000元,本案醫(yī)療費超出交強險限額,商業(yè)險應扣減15%非醫(yī)保用藥費用。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第三人紫金財保湖北公司述稱,事故發(fā)生后我司根據(jù)武漢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實施細則規(guī)定,墊付搶救費40,000元。請求被告人保武漢直屬營業(yè)部在賠付時優(yōu)先償還救助基金墊付的費用。
經審理查明,被告馬某,持A2駕照,系被告楚農家公司員工,鄂A×××××號輕型廂式貨車駕駛人;鄂A×××××號輕型廂式貨車所有人系被告楚農家公司,該車在被告人保武漢直屬營業(yè)部投保有交強險和50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含不計免賠)。
第三人紫金財保湖北公司系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
2017年11月23日10時許,被告馬某駕駛鄂A×××××號車行至武漢市東西湖區(qū)東吳大道九通路路口至新城××路路口下行20米處,遇原告劉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此,雙方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劉某某受傷。
武漢市公安局東西湖區(qū)交通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馬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劉某某無責。
原告劉某某于受傷當日到武漢市普愛醫(yī)院住院治療,于2017年12月29日出院,共計住院治療36天,出院醫(yī)囑有加強營養(yǎng)等。
原告劉某某住院期間已產生醫(yī)療費計159,736.97元,其中被告人保武漢直屬營業(yè)部預付交強險醫(yī)療費10,000元,被告楚農家公司墊付30,000元,第三人紫金財保湖北公司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40,000元,原告劉某某支出79,736.97元。
以上事實,除雙方當事人陳述外,有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事故認定書、被告馬某駕駛證復印件、鄂A×××××號車行駛證復印件、保單、出院記錄、醫(yī)療費票據(jù)、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申請通知書、承諾書、轉賬憑證。
據(jù)此,原告劉某某訴訟來院,要求如訴稱。因雙方當事人對賠償金額爭議較大,本案不能調解。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傷屬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的事故事實和責任劃分并無不當,能夠作為定案依據(jù)。原告劉某某的合理損失依法應獲得賠償。
被告人保武漢直屬營業(yè)部系鄂A×××××號車保險人,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和范圍內依法、依約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被告馬某系被告楚農家公司員工,被告楚農家公司應按照被告馬某所負事故責任比例對超出保險賠償限額和范圍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第三人紫金財保湖北公司作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人,向原告劉某某墊付醫(yī)療費40,000元,有權利在本案中追償。
被告人保武漢直屬營業(yè)部辯稱商業(yè)三者險扣減非醫(yī)保用藥費用的意見,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
原告劉某某已產生的醫(yī)療費159,736.97元,未超出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和范圍,由被告人保武漢直屬營業(yè)部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因原告劉某某在本案中只就已產生的醫(yī)療費主張權利,被告楚農家公司墊付的30,000元暫不予返還,待原告劉某某的剩余賠償處理完畢后再行處理。被告紫金財保湖北公司墊付的40,000元,可在本案中予以返還。
被告馬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不影響本案的審判。
綜上,扣減被告人保武漢直屬營業(yè)部預付的交強險醫(yī)療費計10,000元后,被告人保武漢直屬營業(yè)部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和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保險金計79,736.97元,返還第三人紫金財保湖北公司墊付款計40,000元;被告楚農家公司墊付的30,000元在本案中暫不處理。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直屬營業(yè)部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和范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保險金計人民幣79,736.97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直屬營業(yè)部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和范圍內返還第三人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墊付款計人民幣4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三、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48元(已減半收取,原告劉某某已交納),由被告湖北楚農家糧油產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金文
書記員: 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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