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聯華。
委托代理人肖生宜,湖北松竹梅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漢川市程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漢川市刁東農場。
法定代表人王少兵,總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聯華與被告漢川市程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劉聯華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聯華撤回起訴。
本案件受理費750元由原告劉聯華負擔。
審判員 陳向東
書記員: 李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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