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內蒙古自治區(qū)錫林郭勒盟多倫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慧仙,內蒙古恃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赤城縣塞北跑馬場,住所地赤城縣鎮(zhèn)寧堡鄉(xiāng)頭堡子村。
負責人:宋正河,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安華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錫林郭勒盟多倫縣支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qū)錫林郭勒盟多倫縣諾爾鎮(zhèn)碧水家園小區(qū)1號綜合樓。
負責人:楊浩然,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劉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赤城縣塞北跑馬場(以下簡稱跑馬場)、安華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錫林郭勒盟多倫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赤城縣人民法院(2016)冀0732民初4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劉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慧仙、被上訴人跑馬場的負責人宋正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因駱駝受傷造成經濟損失,經本院審核,確認為:1受傷的駱駝治傷醫(yī)藥費共花13282元2、護理駱駝人工費9600元(80元×120天),3因駱駝受傷給造成經濟損失36000元(300元×120天),以上共計58882元。
一審法院認為,第一被告劉某某駕駛蒙H×××××小型轎車與原告赤城縣塞北跑馬場的駱駝相撞,事故造成駱駝受傷,事故經赤城縣交警大隊做出第201603C01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第一被告劉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第一被告劉某某理應賠償因駱駝受傷造成的原告赤城縣塞北跑馬場經濟損失,因被告劉某某在被告安華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錫林郭勒盟多倫縣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與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第三者故被告安華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錫林郭勒盟多倫縣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赤城縣塞北跑馬場因駱駝上受傷造成經濟損失22882元,因駱駝受傷不能載客給造成經濟損失36000元,屬于停用損失,應由被告劉某某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安華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錫林郭勒盟多倫縣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赤城縣塞北跑馬場因駱駝上受傷造成經濟損失22882元。此款于判決書生效后三十日內交赤城縣法院轉原告。二、被告劉某某賠償原告赤城縣塞北跑馬場因駱駝上受傷造成停運損失36000元.此款于判決書生效后三十日內交赤城縣法院轉原告。案件受理費1240元,被告安華農業(yè)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錫林郭勒盟多倫縣支公司負擔481元,被告劉某某負擔759元。
審判長 王萬軍
審判員 薛團梅
審判員 雷鵬
書記員: 武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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