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利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王晶晶(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
原告:劉某利,居民,戶籍所在地唐某市豐潤區(qū),現(xiàn)住唐某市豐潤區(q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某路北區(qū)。
負責人:張建廣,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晶晶,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利與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董運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利、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晶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依據(jù)保險條款約定,本案所涉損失符合保險理賠約定的部分,被告應予賠償。被告主張車損價格評估過高,但未能提交相關證據(jù)足以反駁公估報告的證明效力,不能僅僅以其系單方委托就否認該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河北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為具有價格評估資質的部門,其對本案原告車輛損失作出的公估報告本院予以采信,但其收取的公估費超出河北省物價局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部分本院不予認定,公估費按(98325+9650)元×3%=3240元計算。對原告提交的唐某市豐潤區(qū)奉麟汽車修理廠提供的發(fā)票10000元予以認定,對唐某市豐潤區(qū)宏通汽車修理部提供的發(fā)票4500元不予認定,因為涉案車輛在奉麟汽車修理廠維修。對原告提交的購買配件的發(fā)票95575元及明細表,可以證明原告對車輛進行修理所產(chǎn)生的費用,本院予以采信。施救費超出河北省物價局規(guī)定的部分不予認定,施救費需綜合考慮本次交通事故使用吊車、清障車、拖車的數(shù)量、拖車里程等因素,本院酌定為10000元。對路產(chǎn)損失27120元有公路賠償通知書、收據(jù)、路產(chǎn)賠償明細表能夠證明原告已支付賠償費用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綜上原告的車損為95575元、維修費10000元、公估費為3240元、施救費為10000元、路產(chǎn)損失為27120元,合計1459345元。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 ?、第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三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給付原告劉某利保險賠償金14593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88元減半收取1744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依據(jù)保險條款約定,本案所涉損失符合保險理賠約定的部分,被告應予賠償。被告主張車損價格評估過高,但未能提交相關證據(jù)足以反駁公估報告的證明效力,不能僅僅以其系單方委托就否認該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河北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為具有價格評估資質的部門,其對本案原告車輛損失作出的公估報告本院予以采信,但其收取的公估費超出河北省物價局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部分本院不予認定,公估費按(98325+9650)元×3%=3240元計算。對原告提交的唐某市豐潤區(qū)奉麟汽車修理廠提供的發(fā)票10000元予以認定,對唐某市豐潤區(qū)宏通汽車修理部提供的發(fā)票4500元不予認定,因為涉案車輛在奉麟汽車修理廠維修。對原告提交的購買配件的發(fā)票95575元及明細表,可以證明原告對車輛進行修理所產(chǎn)生的費用,本院予以采信。施救費超出河北省物價局規(guī)定的部分不予認定,施救費需綜合考慮本次交通事故使用吊車、清障車、拖車的數(shù)量、拖車里程等因素,本院酌定為10000元。對路產(chǎn)損失27120元有公路賠償通知書、收據(jù)、路產(chǎn)賠償明細表能夠證明原告已支付賠償費用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綜上原告的車損為95575元、維修費10000元、公估費為3240元、施救費為10000元、路產(chǎn)損失為27120元,合計1459345元。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 ?、第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三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給付原告劉某利保險賠償金14593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488元減半收取1744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董運軍
書記員: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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