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玉江,北京市信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告:張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深州市,系被告張某某之子。
被告:趙云栓,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深州市,系被告張某某表弟。
三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佐月,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三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宗業(yè),河北冀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張某、趙云栓股權(quán)轉(zhuǎn)讓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劉某某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的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8800元,減半收取4400元,保全費3020元,共計742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dān)。
審判長 郭 超 審判員 李亞東 審判員 魏連靜
書記員:王艷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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