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魯繼豪(河北乾倫律師事務所)
郭建立
董某某
原告:劉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魯繼豪,河北乾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建立,農民。
被告:董某某,農民。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郭建立、董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付會軍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劉某某委托代理人魯繼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郭建立、董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完畢。
原告劉某某訴稱,2013年11月9日,被告郭建立、董某某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據一份,經多次催要未果。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返還借款150000元,并自立案之日起至本案履行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支付利息。
原告劉某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zhí)峁┤缦伦C據:證1.被告郭建立、董某某出具的借條一份,內容為:“今借到劉某某現(xiàn)金15萬元整。
借款人郭建立、董某某”,用以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證2.劉杰證人證言一份,內容為:“2013年11月19日,郭建立、董某某二人多次給我打電話,說他們經營的鐵礦需要建工人居住的工房,讓我給他們找資金,當時我手里沒錢,二人便向我表姐劉某某借了15萬元,經我手把15萬元現(xiàn)金交付給二被告。
當時被告給原告出具一份欠條”,用以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
被告郭建立、董某某既未作出答辯,亦未參加本院庭審。
被告未提供相關證據。
被告郭建立、董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當庭享有的訴訟權利,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原告劉某某提供的證據1、2經開庭質證及本院的審查,該證據從形式和來源上符合法律規(guī)定,內容上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確認為有效證據,具有證明力,予以采信。
能夠認定被告郭建立、董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原告劉某某借款150000元,未予返還的事實。
并作為本院審理查明認定的事實。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
被告郭建立、董某某拖欠原告劉某某150000元借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負有積極返還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義務。
因雙方未約定借期內利率及逾期還款利率,原告主張的利息利率可按照年利率6%予以支持。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建立、董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連帶返還原告劉某某借款人民幣150000元;并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本判決履行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減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郭建立、董某某共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
被告郭建立、董某某拖欠原告劉某某150000元借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負有積極返還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義務。
因雙方未約定借期內利率及逾期還款利率,原告主張的利息利率可按照年利率6%予以支持。
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建立、董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連帶返還原告劉某某借款人民幣150000元;并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本判決履行完畢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減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郭建立、董某某共同承擔。
審判長:付會軍
書記員:王照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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