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劉艷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東西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虹,湖北人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云鵬,湖北人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武漢福某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蔡甸區(qū)蔡甸街樹藩大街1044號。
法定代表人:謝芳,該公司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艷霞與被告武漢福某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劉艷霞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請行為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武漢福某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采取保全措施。擔保人田鳳蘭(公民身份號碼)、劉萬祥(公民身份號碼)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漢市東西湖區(qū)團結(jié)住宅小區(qū)x棟x單元x室房屋(房屋所有權(quán)證號東××號)提供擔保。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人劉艷霞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請人武漢福某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禁止期限三年;
二、對擔保人田鳳蘭、劉萬祥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漢市東西湖區(qū)團結(jié)住宅小區(qū)x棟x單元x室房屋(房屋所有權(quán)證號東××號)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請費30元,由申請人劉艷霞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劉海濤
書記員: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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