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紅興隆支行雙鴨山分理處職員,住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寶山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方雙,黑龍江郝雅楓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曾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黑龍江省雙鴨山農(nóng)場農(nóng)機科副科長,住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寶山區(q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任游山,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無固定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寶山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侯國軍,黑龍江雙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崔文奇,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黑龍江省雙鴨山農(nóng)場第四作業(yè)站工人,住黑龍江省雙鴨山寶山區(qū)。
劉某、曾某某上訴請求:1、撤銷(2017)黑8103民初1715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任游山對劉某、曾某某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程序嚴重違法,事實認定錯誤,應(yīng)予撤銷。一審?fù)徶?,上訴人劉某在被上訴人任游山舉示錄音證據(jù)時,上訴人劉某當庭質(zhì)問被上訴人任游山,說明根本不存在2016年10、11、12月份向上訴人劉某主張權(quán)利的事實及被上訴人任游山當庭沒有否認的庭審事實在一審筆錄中卻被漏掉,沒有記錄,事后才知道記錄的書記員劉寧是被上訴人任游山的親侄女,依法應(yīng)當主動回避而沒有回避,屬于程序嚴重違法。2、(2017)黑8103民初845號民事判決涉及的被上訴人任游山以原告張樹信名義起訴的40.00萬元借款與本案被上訴人任游山起訴的借款是同一借款,該案件沒有將上訴人劉某作為擔保人。本案中,被上訴人任游山?jīng)]有提供證據(jù)證明上訴人劉某、曾某某是擔保人。綜上,一審判決程序嚴重違法,事實認定完全錯誤,應(yīng)予撤銷。望二審法院判如訴請。任游山辯稱,書記員劉寧并不是我的近親屬,并不在自行回避范圍之內(nèi),無需回避。一審法院庭審筆錄不存在漏記問題,庭審筆錄經(jīng)上訴人確認無誤后簽字。二上訴人為擔保人證據(jù)充分,有生效判決書為證。我多次向劉某主張權(quán)利有錄音資料為證。綜上,一審判決無誤,請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崔文奇辯稱,欠款與二上訴人沒有關(guān)系。任游山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崔文奇返還借款本金36.00萬元,按月利率3%給付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利息108000.00元,并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償之日止就尚未返還的借款本金按月利率3%給付利息;2、被告劉某、曾某某承擔連帶給付責任;3、案件受理費由崔文奇負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6月25日,被告崔文奇因為洗浴中心資金周轉(zhuǎn)需要向原告任游山借款40.00萬元,崔文奇找到被告劉某、曾某某為其提供擔保,崔文奇作為借款人向任游山出據(jù)《借據(jù)》1份,雙方口頭約定:借款期限1個月,月利率10%。同日,被告劉某、曾某某作為擔保人各向任游山出據(jù)《借據(jù)》1份,為崔文奇該筆借款提供擔保,但未約定保證方式和保證份額。任游山在預(yù)先扣除1個月的利息4.00萬元后,于2016年6月25日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向崔文奇支付借款本金36.00萬元。2016年8月25日崔文奇還款4.00萬元,其中給付利息21960.00元(即借款本金36萬元×3%÷30日×61日),返還本金18040.00元(即4.00萬元-21960.00元),欠借款本金341960.00元(即36.00萬元-18040.00元)。2016年9月24日崔文奇還款4.00萬元,其中給付利息10258.80元(即341960.00元×3%÷30日×30日),返還借款本金29741.20元(即4.00萬元-10258.80元),欠借款本金312218.80元(即341960.00元-29741.20元)。2016年11月6日崔文奇還款24000.00元,其中給付利息13425.41元(即312218.80元×3%÷30日×43日),返還借款本金10574.59元(即24000.00元-13425.41元),欠借款本金301644.21元(即312218.80元-10574.59元)。2016年11月9日還款8000.00元,其中給付利息904.93元(即301644.21元×3%÷30日×3日),返還借款本金7095.07元(即8000.00元-904.93元),欠借款本金294549.14元(即301644.21元-7095.07元)。2016年11月10日還款8000.00元,其中給付利息294.55元(即294549.14元×3%÷30日×1日),返還借款本金7705.45元(即8000.00元-294.55元),欠借款本金286843.69元(即294549.14元-7705.45元)。2016年12月17日崔文奇還款1.00萬元,用于支付利息1.00萬元(即286843.69元×3%÷30日×37日=10613.22元﹥1.00萬元),欠借款本金286843.69元。任游山自認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利息已付清。另查明,原告任游山于2016年11月向被告劉某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在(2017)黑8103民初845號原告張樹信訴被告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劉某辯稱“2016年6月25日,崔文奇向任游山借款40.00萬元,劉某為擔保人?!贝尬钠嬖谠摪讣凶鳛閯⒛车淖C人出庭證實“2016年6月25日,崔文奇向任游山借款40.00萬元,曾某某、劉某是該筆借款的擔保人?!币粚彿ㄔ赫J為,被告崔文奇向原告任游山借款并出具《借據(jù)》,任游山向崔文奇交付了借款,雙方之間的借貸關(guān)系依法成立,因此崔文奇作為借款人應(yīng)對借款本息承擔還款責任。崔文奇借款本金36.00萬元,分6次還款13.00萬元,扣除利息后,欠借款本金286843.69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的利息57368.74元(即286843.69元×24%÷12月×10月),2017年11月1日之后的利息應(yīng)按月利率2%計算。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8103民初845號民事判決,能夠證明曾某某、劉某為借款人崔文奇的擔保人,鑒于雙方未約定保證方式和保證份額,故二人應(yīng)為連帶共同保證人。因任游山曾于2016年11月即保證期間屆滿前向連帶共同保證人劉某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故劉某、曾某某不能免除保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崔文奇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任游山借款本金286843.69元、給付利息57368.74元;二、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償之日止,被告崔文奇應(yīng)就尚未返還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給付利息;三、被告劉某、曾某某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四、駁回原告任游山其他訴訟請求。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確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
上訴人劉某、曾某某因與被上訴人任游山、崔文奇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紅興隆農(nóng)墾法院(2017)黑8103民初17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曾某某、劉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方雙,被上訴人崔文奇、任游山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侯國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關(guān)于上訴人劉某、曾某某提出書記員劉寧與被上訴人任游山系近親屬關(guān)系,應(yīng)當回避而沒有回避,審判程序嚴重違法的上訴理由。被上訴人任游山否認其與書記員劉寧有近親屬關(guān)系,上訴人劉某、曾某某也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任游山與劉寧之間存在近親屬關(guān)系,故此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沒有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關(guān)于上訴人劉某、曾某某提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完全錯誤的上訴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劉某、曾某某為被上訴人崔文奇的借款擔保人,且任游山?jīng)]有超過對保證人的起訴期限的事實,有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和錄音資料為證。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yīng)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3232.00元,由上訴人劉某、曾某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衛(wèi)中
審判員 高令江
審判員 胡 勇
書記員:王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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