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徐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躍進,上海顧躍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一峰,上海顧躍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黃埔區(qū)。
負責人:李家永,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瀟,上海中城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劉某某為與被上訴人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簡稱杭州銀行上海分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2018)滬0101民初35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6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劉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顧躍進、顧一峰,被上訴人杭州銀行上海分行委托訴訟代理人吳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劉某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劉某某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1.本次貸款金額巨大,但杭州銀行上海分行未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執(zhí)行面談制度,也未采取及時電話、視頻或拍照等方式確認劉某某身份,故劉某某與杭州銀行上海分行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2.本案涉及的質押理財產品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銀行提供所謂“質押循環(huán)貸款合同”沒有經過夫妻財產共有人的同意,質押貸款無效;3.如劉某某在一審所述,杭州銀行上海分行在發(fā)放借款時存在多項違法違規(guī)行為,導致犯罪分子騙貸成功,而杭州銀行上海分行私自從劉某某賬戶扣劃錢款的行為構成侵權,應予返還。
杭州銀行上海分行辯稱,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網銀貸款不需要面簽;2.質押以質押物的交付為準,無需取得共有人的同意,本案貸款為循環(huán)貸款,只要單筆金額不超過30萬元即可以循環(huán)貸款,劉某某以此主張借款合同不成立缺乏依據;3.即使借款關系不成立,劉某某對于銀行錯誤發(fā)放的貸款也有妥善保管的責任,有義務及時返還;4.本案所涉刑事案件沒有偵破前,對于本案是否存在案外人詐騙情形不能確定,即使存在犯罪行為,其對象為劉某某,并非杭州銀行上海分行。遂請求本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某某一審訴訟請求:判令杭州銀行上海分行返還本金人民幣1,248,000元(以下幣種同),并返還不當收取利益19,283.84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劉某某于2011年9月30日為其名下西湖卡賬戶申請辦理網上銀行業(yè)務,綁定個人網銀證書,領取U盾。劉某某確認本人自愿申請杭州銀行網上銀行相關業(yè)務,同意遵守《杭州銀行網上銀行個人客戶服務協(xié)議》及相關業(yè)務規(guī)定。對因違反規(guī)定而造成的損失和后果,本人愿意承擔一切責任。該申請表另載明:個人網上銀行變更事項包括:增加、刪除網上銀行關聯(lián)賬戶;調整單筆、日累計轉賬限額;網上銀行密碼重置;補發(fā)、換發(fā)個人客戶證書;個人客戶證書凍結、解凍、廢止等。個人網上銀行注銷事項是指網上銀行的注銷。2015年3月4日,劉某某又申領杭州銀行上海分行發(fā)行的西湖卡一張,卡號為XXXXXXXXXXXXXXXXXX,并開通了百靈鳥短信簽約服務及電子渠道添加關聯(lián)賬戶。劉某某確認已了解相關章程、業(yè)務功能說明及責任條款,同意遵守上述內容對應的相關責任條款和協(xié)議。個人短信簽約手機尾號為4569。同日,劉某某在《杭州銀行個人客戶風險提示聲明》上簽字,該聲明載明“本人會妥善保管本人的賬戶交易密碼、網銀及手機銀行登錄密碼、手機動態(tài)碼、UKEY等安全設備的密碼,不會泄露給他人”。2016年1月15日,劉某某向杭州銀行上海分行申領了幸福盈家借記卡,卡號為XXXXXXXXXXXXXXXXXX,申請百靈鳥短信及電子渠道簽約服務,并下掛個人網銀、個人手機銀行?!逗贾葶y行西湖卡章程》約定:持卡人要牢記和妥善保管密碼,如遺忘可持西湖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杭州銀行所屬各儲蓄網點辦理密碼掛失手續(xù)。凡持卡人因密碼保管不善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持卡人自負。《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協(xié)議》約定:客戶辦理網上銀行業(yè)務應直接登錄杭州銀行網站(網址:http://www.hzbank.com.cn),而不要通過郵件或其他網站提供的鏈接登錄??蛻舯仨毻咨票9苌矸菡J證要素及相關密碼,并對通過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負責。杭州銀行執(zhí)行通過安全程序的電子支付指令后,客戶不得要求變更或撤銷電子支付指令??蛻魬敯凑諜C密的原則設置和保管自設密碼;避免使用姓名、生日、電話號碼等與本人明顯相關的信息作為密碼;不得將本人自設密碼提供給出法律規(guī)定外的任何人;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碼被竊取,由于密碼泄露造成的后果由客戶承擔??蛻魬斖咨票9茴A留驗證信息,除在杭州銀行辦理業(yè)務時使用外,不要向任何其他人、其他網站、電話或短信的問詢提供預留驗證信息內容。杭州銀行根據客戶的電子銀行業(yè)務指令辦理業(yè)務,對所有使用客戶賬戶賬號、客戶編號、密碼及客戶證書進行的操作均視為客戶所為,該操作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均為杭州銀行處理電子銀行業(yè)務的有效憑證。
2.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劉某某分別購買了《1414期》理財產品103萬元、《1463期》理財產品10萬元、《1639期》理財產品10萬元、《1703期》理財產品33萬元。
3.2017年6月2日,劉某某幸福盈家借記卡賬戶通過U盾辦理了四筆《個人金融資產自助質押循環(huán)借款合同》。(1)編號為XXXXXXXXXXXXXXXX的《個人金融資產自助質押循環(huán)貸款借款合同》約定最高借款金額824,000元,有效期限自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10日,利率為固定利率月利率4.35‰。質物名稱為《1414期》理財產品,賬號XXXXXXXXXXXXXXXXXXX,質物價值1,030,000元,起始日2016年7月11日,到期日2017年7月10日。2017年6月2日,該合同項下共發(fā)放貸款三筆,分別為30萬、30萬和22.4萬元。(2)編號為XXXXXXXXXXXXXXXX的《個人金融資產自助質押循環(huán)貸款借款合同》約定最高借款金額264,000元,有效期限自2017年6月2日至2018年3月19日,利率為固定利率月利率4.35‰。質物名稱《1703期》理財產品,賬號XXXXXXXXXXXXXXXXXXX,質物價值330,000元,起始日2017年3月20日,到期日2018年3月19日。2017年6月2日,杭州銀行上海分行發(fā)放貸款264,000元。(3)編號為XXXXXXXXXXXXXXXX的《個人金融資產自助質押循環(huán)貸款借款合同》約定最高借款金額80,000元,有效期限自2017年6月2日至2018年1月22日,利率為固定利率月利率4.35‰。質物名稱《1639期》理財產品,賬號XXXXXXXXXXXXXXXXXXX,質物價值100,000元,起始日2017年1月22日,到期日2018年1月22日。2017年6月2日,杭州銀行上海分行發(fā)放貸款80,000元。(4)編號為XXXXXXXXXXXXXXXX的《個人金融資產自助質押循環(huán)貸款借款合同》約定最高借款金額80,000元,有效期限自2017年6月2日至2017年8月21日,利率為固定利率月利率4.35‰。質物名稱《1463期》理財產品,賬號XXXXXXXXXXXXXXXXXXX,質物價值100,000元,起始日2016年8月22日,到期日2017年8月21日。2017年6月2日,杭州銀行上海分行發(fā)放貸款80,000元。上述《個人金融資產自助質押循環(huán)貸款借款合同》均約定:劉某某可在最高借款額度范圍內通過杭州銀行上海分行的自助渠道分次、循環(huán)取得貸款,即在合同約定的貸款額度有效期限和最高借款金額額度內,劉某某可一次或分次向杭州銀行上海分行申請?zhí)崛〗杩?,單筆借款最高金額不超過30萬元。劉某某使用身份認證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賬號、網銀登錄名、證件號碼、密碼、數字證書、USBKey、動態(tài)密碼等)、或其他交易安全措施所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視為劉某某本人所為,上述操作所產生的電子銀行業(yè)務指令均為杭州銀行上海分行處理電子銀行業(yè)務的合法有效憑證,劉某某應對由此產生的后果負責。貸款資金發(fā)放對應賬號或卡號為XXXXXXXXXXXXXXXXXX。
4.2017年6月2日,劉某某賬戶對外匯款二十八筆,其中二十四筆每筆50,000元,四筆每筆12,000元。
5.杭州銀行上海分行系統(tǒng)顯示,杭州銀行上海分行曾于2017年6月2日20:31:58及20:33:15分別向劉某某發(fā)送短信,告知劉某某辦理了撤銷百靈鳥短信通知服務,并提醒劉某某若有疑問請致電95398。同日20:55:00至21:42:35期間,杭州銀行上海分行向劉某某發(fā)送了4條短信,告知其申請辦理的四筆自助質押循環(huán)貸款已生效,杭州銀行上海分行在短信中分別告知了貸款額度。劉某某稱未收到短信。為此,杭州銀行上海分行提供了《公證書》一份,證明根據業(yè)務流程,貸款合同簽訂后,杭州銀行上海分行系統(tǒng)會自動向客戶指定的手機號發(fā)送提示短信。故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本院對于杭州銀行上海分行向劉某某尾號為4569的手機號發(fā)送了前述短信的事實予以確認。
6.2017年6月15日,劉某某向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康健新村派出所報案,劉某某稱:2017年6月2日13時許,我在家中接到一個電話,對方聲稱是上海移動公司,說我在異地辦理了一個號碼,要求我現(xiàn)在使用的手機號碼停機。他還告訴我想要避免停機必須從警方那里得到備案號告知他們才可以。他跟我說當地的114(號碼:XXXXXXX)可以問到海南省公安廳刑偵大隊的電話。我就打了XXXXXXX,問到了號碼(XXXXXXXX)。撥通后,對方自稱杜警官,他告訴我注銷這個備案號沒這么容易,他們告知我的身份證不僅辦理了異地電話卡,還辦理銀行卡,這張銀行卡還涉及金融詐騙,受害人200多個,我心里一聽很害怕。這時候他說要微信細聊,我就讓我丈夫加了他的微信(微信號:cjc48025)。電話就由一個自稱是海南省公安廳刑偵大隊大隊長紀元繼續(xù)通話,他說4月6日,他們辦了一起案子,犯罪嫌疑人叫李燕(音同),這個人已經被抓住了,在其住處搜查出一張是我的銀行卡(尾號3426,工商銀行卡,我沒有辦過這張銀行卡),聲稱我向李燕出售過銀行卡信息的,這些銀行卡信息使得李燕非法獲得238萬,我可以分得10%的提成,所以現(xiàn)在他們要抓我。還給我發(fā)了個鏈接,看了張通緝令,要通緝我。我丈夫在旁邊就加了紀隊長的微信(微信號:cjc53400),向我再介紹了一下這個案子的情況,跟我說因為正在通緝我,所以要求我提供幫助,告訴他們最近兩年的資產情況,包括動產和不動產,還有這兩年銀行卡的交易明細,來確定我是否為李燕提供銀行卡信息及收受提成。這時又有個聲稱是司法部主任徐明的加我微信(微信號:hcvt4045),因為徐主任說這個案子牽涉很大,必須跟我封閉式談話,只能跟我一個人說,讓我丈夫不要在我身邊,然后我就單獨跟徐明談話,丈夫則跟紀隊長通話。徐明說你要洗清自己的嫌疑必須如實交代,他接著就問我我的資金一般都放在哪里,我告訴他我的錢都放在杭州銀行卡里,他就要求我把這張卡的信息給他看來證明自己與李燕毫無關系。于是在2017年6月2日21時許,在微信通話里我按照他的步驟操作,首先他讓我把一些安全衛(wèi)士等軟件刪掉,接著他報給我一個網址,我就在微信語音中按照他的指示輸入網址??吹巾撁?,我就按照提示把網上銀行登錄密碼輸入上去了,接著他們說他們會調查的,讓我不要看屏幕,我就按照他們的要求用布擋住沒有看屏幕。登錄密碼他們讓我輸了好幾次,都說是為了調查。過了一個小時后,他們告訴我今天的調查結束。第二天也就是2017年6月3日早上8時30分許,徐明又在微信里跟我說需要調查我的工商銀行,他問我工商銀行有沒有U盾,他要求我去柜臺辦理一個,但是不要激活,我就去柜臺辦理了U盾,但工作人員還是幫我激活了,之后還是像昨天一樣登錄一個網址,不讓我看屏幕,讓我輸入登錄密碼。過了沒幾分鐘,他說這個有點麻煩,這張銀行卡調查先緩一緩,后來他們暗示我要想先洗清我的嫌疑,要跟檢察長王秘書交涉,這件事王秘書說了算。因為我不會加微信,所以王秘書就加了我的微信。王秘書(微信號:cjc60186)說想要早日洗清,必須有點表示。先去籌集一筆錢,這筆錢交給徐主任,這個證明能證明你們是受害人。我們夫妻倆發(fā)現(xiàn)不對勁了,因為一直問我要錢,我們就不理他們了。直到2017年6月15日14時,我收到四條杭州銀行發(fā)在我手機上的信息,顯示我的金融產品貸款于2017年6月20日扣息,預計還息四筆,分別是220.40元、220.40元、727.32元、2,270.12元,我想自己沒有貸款過,才知道自己可能被騙了,故來所報案。今天收到短信才知道我的理財產品被質押了,我一共有156萬的理財產品,將我的理財產品質押給銀行進行貸款,貸款得到的錢被他們轉出到他們的賬戶了。兩個賬戶,蘇婷一共八筆,其中七筆每筆5萬元,一筆是12,000元。另一個賬戶開戶人周海,一共二十筆,其中十七筆每筆5萬元,三筆是12,000元。
7.中金金融認證中心有限公司出具《數字簽名驗證報告》,確認劉某某的數字證書有效期為2016年8月19日13:54:59至2021年8月19日13:54:59。綁定時間為2011年9月30日,吊銷時間為2017年6月5日。時間在綁定時間與吊銷時間之間的簽名是有效的。
8.劉某某的賬戶共被劃扣1,267,283.84元用以歸還前述四份《個人金融資產自助質押循環(huán)貸款借款合同》項下本息。
9.(1)2017年9月13日,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jiān)管局就劉某某的舉報出具書面答復,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jiān)管局于2017年7月20日、8月3日收到關于劉某某反映杭州銀行上海分行在辦理質押貸款、電子渠道驗證等方面存在違規(guī)操作的舉報事項及補充事項。經核查,該局認為杭州銀行上海分行在辦理網上銀行非保本理財質押業(yè)務流程中缺乏對押品情況進行調查并形成書面意見的規(guī)范,未嚴格執(zhí)行《商業(yè)銀行押品管理指引》等規(guī)定。關于劉某某反映杭州銀行上海分行未對客戶采取雙重認證、發(fā)送轉賬交易和支付限額修改提示的問題,經查,劉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在杭州銀行田林東路支行申請開立賬戶,簽署《綜合開戶申請表》,其中勾選了電子渠道簽約、“百靈鳥”短信簽約項,并預留尾號4569手機號碼。杭州銀行上海分行短信發(fā)送后臺顯示,劉某某尾號7633西湖卡于2017年6月2日晚8時30分許撤銷了百靈鳥短信通知服務,導致無法收到后續(xù)賬戶動帳通知、支付限額修改等短信提示。此外,杭州銀行上海分行網上銀行轉賬界面顯示,其操作界面下方以醒目紅色字體標注警方提醒“凡以案件調查或以退稅、中獎、卡升級等名義要求將錢轉入安全賬戶、調查賬戶、指定賬戶的都是詐騙行為,請不要向陌生人匯款”。日轉賬金額超過300,000元時,也通過紅色字體提示客戶“您今日累計轉賬金額超過300,000元,是否確認轉賬”,并需進行圖形驗證碼驗證,符合有關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違法犯罪的規(guī)定。(2)2018年1月24日,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jiān)管局再次書面答復劉某某稱,該局于2018年1月15日收到劉某某反映杭州銀行上海分行電子銀行采用“化整為零”方式放貸的舉報事項,經核查,該局認為杭州銀行總行的格式模板合同中約定借款人“可一次或分次申請?zhí)崛〗杩?,單筆借款最高金額不超過30萬元”,這一單日多筆放款的操作模式存在一定問題。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杭州銀行上海分行是否存在侵權行為;2.劉某某是否存在過錯,能否據此減免杭州銀行上海分行的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1,劉某某主張杭州銀行上海分行在開展理財產品質押貸款審核、貸款發(fā)放、電子渠道驗證過程中存在多處違法、違規(guī)情形。1.《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的,經貸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本案所涉的四份借款合同中,編號為XXXXXXXXXXXXXXXX的《個人金融資產自助質押循環(huán)貸款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金額為824,000元。杭州銀行上海分行于2017年6月2日共發(fā)放三筆貸款,雖然每筆金額未超過30萬元,但是合計達82.4萬元。本案中杭州銀行上海分行在短時間內連續(xù)發(fā)放貸款,實際上與發(fā)放單筆貸款已無本質區(qū)別。事發(fā)后,劉某某就此問題向銀監(jiān)會上海監(jiān)管局投訴,該局核查認定杭州銀行上海分行在《個人金融資產自助質押循環(huán)貸款借款合同》中約定可一次或分次申請?zhí)崛〗杩睿瑔喂P借款最高金額不超過30萬元,這一單日多筆放款的操作模式存在一定問題。如果杭州銀行上海分行能夠遵守監(jiān)管規(guī)定,設定30萬元的單日單次貸款申請上限,劉某某或許可在發(fā)現(xiàn)詐騙行為后采取措施減少損失的產生。故杭州銀行上海分行未按《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履行支付管理義務與超額部分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對于杭州銀行上海分行在辦理非保本理財質押業(yè)務流程中缺乏對押品情況進行調查并形成書面意見的問題,制定《商業(yè)銀行押品管理指引》的目的是為了規(guī)范銀行對于押品的管理,降低銀行風險。本案的押品系杭州銀行上海分行發(fā)行、管理的理財產品,杭州銀行上海分行可在第一時間知曉劉某某持有的理財產品的金額,并在此基礎上判斷劉某某的還款能力并決定是否發(fā)放貸款。故杭州銀行上海分行對押品情況進行調查并形成書面意見與損失之間并無因果關系。劉某某據此要求杭州銀行上海分行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3.對于劉某某主張的杭州銀行上海分行未采取面談機制或即時電話、即時視頻、即時拍照等方式來確認貸款人身份,以及支付限額修改的問題?!秱€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fā)放低風險質押貸款的,貸款人至少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真實身份。根據《電子簽名法》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民事合同中使用電子簽名,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的內容,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劉某某與杭州銀行上海分行之間的《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協(xié)議》約定杭州銀行根據客戶的電子銀行業(yè)務指令辦理業(yè)務,對所有使用客戶賬戶賬號、客戶編號、密碼及客戶證書進行的操作均視為客戶所為。本案所涉關閉百靈鳥短信服務、簽訂《個人金融資產自助質押循環(huán)貸款借款合同》、對外轉賬等交易行為均是通過劉某某賬戶賬號、密碼及客戶證書進行操作,應視為劉某某本人交易。據此,杭州銀行上海分行已盡對于貸款人的審核義務,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至于劉某某主張理財產品約定質押率為70%。杭州銀行上海分行提交了《幸福99-豐裕2號產品說明書》,證明2015年8月,杭州銀行上海分行修訂了豐裕2號產品說明書,豐裕2號理財產品不再約定質押率。其與劉某某提供的《1414期》理財產品產品說明書約定內容一致?,F(xiàn)劉某某僅提供了打印的產品說明書,不足以證明涉案理財產品存在關于質押率的約定。此外,即使理財產品約定了質押率,合同雙方也可以對此約定作出變更。雙方在《個人金融資產自助質押循環(huán)貸款借款合同》對上述約定進行變更符合合同法的規(guī)定,并不能據此認為杭州銀行上海分行存在侵權行為。4.杭州銀行上海分行提供的《數字簽名驗證報告》,證明劉某某持有的數字證書有效期自2016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9日。劉某某認為該數字證書已過期,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
關于爭議焦點2,劉某某在申領西湖卡、幸福盈家借記卡時,杭州銀行上海分行以《杭州銀行個人客戶風險提示》、《杭州銀行西湖卡章程》、《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協(xié)議》等形式提醒劉某某妥善保管交易密碼、網銀及手機銀行登錄密碼、手機動態(tài)碼、USBKEY等安全設備的密碼,謹防詐騙。杭州銀行上海分行在系爭賬戶申請關閉百靈鳥短信提醒服務、辦理質押借款合同時均以短信方式通知了劉某某。杭州銀行在網上銀行轉賬界面下方以醒目紅色字體標注警方提醒“凡以案件調查或以退稅、中獎、卡升級等名義要求將錢轉入安全賬戶、調查賬戶、指定賬戶的都是詐騙行為,請不要向陌生人匯款”。日轉賬金額超過30萬元時,杭州銀行上海分行通過紅色字體提示客戶“您今日累計轉賬金額超過300,000元,是否確認轉賬”,并需進行圖形驗證碼驗證。劉某某聽信犯罪分子的說辭,刪除了安全衛(wèi)士等軟件,在犯罪分子提供的網址上輸入網上銀行登錄密碼,并用布遮住了電腦屏幕。在沒有看清操作內容的情況下,多次輸入密碼,導致賬戶內款項被犯罪分子轉走。劉某某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要盡普通客戶的審慎義務,妥善保管交易密碼,就可以避免賬戶內資金被他人轉出。因此,劉某某未盡審慎義務與損失之間存在主要因果關系,劉某某應為其自身過錯承擔責任。
綜上,根據劉某某與杭州銀行上海分行各自過錯程度,酌情認定杭州銀行上海分行賠償劉某某損失20萬元。遂判決杭州銀行上海分行賠償劉某某損失20萬元;對于劉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案件受理費12,995元,由劉某某負擔10,944.16元,由杭州銀行上海分行負擔2,050.84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系爭借款合同約定:一旦貸款資金根據甲方(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劃入其放款賬戶,即視作在本合同項下甲方成功借款,乙方(貸款人)的放款義務履行完畢,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及時歸還貸款本息,且甲方授權乙方在申請還款或到期時從其還款賬戶中自動扣劃。二審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確認:杭州銀行上海分行所扣劃的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均為從上述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賬戶中予以扣劃。
本院認為,劉某某在杭州銀行上海分行辦理借記卡并申請電子渠道簽約業(yè)務,雙方在《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協(xié)議》中約定:杭州銀行根據客戶的電子銀行業(yè)務指令辦理業(yè)務,對所有使用客戶賬戶賬號、客戶編號、密碼及客戶證書進行的操作均視為客戶所為。在此過程中,杭州銀行上海分行對于電子銀行業(yè)務可能產生之風險以及注意要素等事項均已告知劉某某,劉某某予以接受,雙方已形成通過數據電文方式簽約,且劉某某的意思表示通過使用身份驗證安全要素的方式向對方作出之合意。故通過上述合同約定方式向杭州銀行上海分行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其效果均應約束劉某某本人,除非相對人知曉或者應當知曉該意思表示主觀不真實。結合本案,首先,劉某某所述刑事案件尚未偵破,本案交易是否由案外犯罪分子冒用劉某某名義而為尚不確定。其次,與杭州銀行上海分行建立借款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以及將款項轉出之意思表示均是通過從劉某某電腦登錄銀行網站、插入U盾并準確輸入銀行賬戶名、登錄密碼、交易密碼等安全要素的方式完成,在此過程中,并不存在需要銀行另行核查各項安全要素之異常交易情形。雖然交易過程中存在取消百靈鳥短信通知服務以及提高轉款限額之操作,但杭州銀行上海分行已兩次向劉某某發(fā)送短信,告知其辦理了撤銷百靈鳥短信通知服務并提醒其若有疑問致電95398,盡到了審慎注意義務,而提高轉賬限額在日常生活中較為普遍,亦難謂屬于異常交易,故就本案借款合同簽訂,除核查交易相對方身份安全要素外,杭州銀行上海分行未進一步通過電話、視頻或當面詢問等方式向劉某某核實其真實意思表示,并不存在過錯或過失,劉某某主張借款合同不成立之主張不能成立,劉某某向案外人轉賬行為的后果亦應由其承擔。劉某某認為,本案質押的理財產品系夫妻共同財產,杭州銀行上海分行未征求配偶同意即簽訂的相關合同應為無效,然擔保法律關系是否成立并不影響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到期后,杭州銀行上海分行有權根據合同約定直接從劉某某賬戶扣劃貸款本息。此外,一審法院認為杭州銀行上海分行單日多筆放款的操作模式有所不當,并結合劉某某自身過錯情況,酌定杭州銀行上海分行賠償劉某某損失20萬元,本院亦予以認同。
綜上所述,劉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裁判結果正確,應予維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205.55元,由上訴人劉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沈竹鶯
書記員:崔??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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