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郝某某
河北鑫拓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王文蓮(河北建興人和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楊曉偉(河北莊銘律師事務所)
原告劉某某。
法定代理人劉海明。系原告劉某某父親。
法定代理人王永會。系原告劉某某母親。
被告郝某某。
被告河北鑫拓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益,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蓮,河北建興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負責人魏炳申,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曉偉,河北莊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郝某某、河北鑫拓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榮耕獨任審判,于2015年3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法定代理人劉海明、王永會,被告郝某某、被告河北鑫拓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文蓮、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楊曉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明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身體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根據(jù)當事人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郝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雖然各被告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故本院對靈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責任認定書予以確認;對各被告要求原告父母承擔一定監(jiān)護責任的辯論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共損失67541.16元,因被告河北鑫拓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50萬元商業(yè)三者責任險,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20013.85元;余額47527.31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20013.85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47527.31元。
三、原告劉某某返還被告河北鑫拓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墊付醫(yī)療費41021.18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執(zhí)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49元,減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河北鑫拓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明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身體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根據(jù)當事人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郝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雖然各被告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故本院對靈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責任認定書予以確認;對各被告要求原告父母承擔一定監(jiān)護責任的辯論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共損失67541.16元,因被告河北鑫拓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50萬元商業(yè)三者責任險,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20013.85元;余額47527.31元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20013.85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47527.31元。
三、原告劉某某返還被告河北鑫拓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墊付醫(yī)療費41021.18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執(zhí)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49元,減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河北鑫拓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李榮耕
書記員:馮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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