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無固定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朱光紅,湖北武當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起訴,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調解、和解,代收賠償款。
被告何某,個體工商戶。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鄖縣支公司。該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qū)城關沿江大道63號。
代表人盛韶明,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葉俊,湖北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起反訴或上訴等。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何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鄖縣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鄖縣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喻平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4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光紅,被告何某、被告財保鄖縣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葉俊均到庭參加訴訟。2015年9月8日,原告劉某某申請對其傷情進行鑒定,本案扣除審限三個月。2016年2月26日,雙方申請庭外調解,再次扣除審限二個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6月8日17時40分許,被告何某駕駛鄂C×××××自卸貨車,在本市東風公司總醫(yī)院后山上運土石方往醫(yī)院大門口方向行駛,行至總醫(yī)院腫瘤科至國醫(yī)樓之間的下坡處,被告何某駕駛的車輛失控發(fā)生側翻,車上的渣土將騎自行車路過的原告劉某某掩埋(經(jīng)搶救脫險),將行人楊長軍、謝勤砸傷,同時將停在該路段的周揚所有的浙J×××××、楊長軍所有的鄂C×××××、張龍所有的鄂C×××××面包車撞損,導致原告劉某某和楊長軍、謝勤身體受傷、周揚和張龍、楊長軍的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原告劉某某受傷后當即被送往東風汽車公司總醫(yī)院,入院診斷:多發(fā)性骨盆骨折、左股骨多發(fā)性骨折、腦震蕩、全身多處軟組織挫裂傷、左手背皮炎等,住院治療59天,花醫(yī)藥費125247.26元(由原告劉某某墊付394元,拖欠醫(yī)院124853.26元)。2015年6月15日,十堰市公安局東岳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對該事故作出東公(東交)事認字(2015)第0001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責任認定:被告何某的車超載100%,何某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劉某某、楊長軍、謝勤、周揚、張龍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無責任。2015年11月6日,受本院委托,十堰市湖北醫(yī)藥學院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劉某某的傷情作出了湖法鑒(2015)臨鑒字第933號司法臨床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劉某某左股骨多發(fā)性骨折并左側股神經(jīng)損害評定為IX(九)級傷殘;骨盆多發(fā)性骨折并右側股外側皮神經(jīng)損害遺留右髖關節(jié)活動受限、骨盆畸形愈合評定為X(十)級傷殘,傷殘賠償系數(shù)22%;后續(xù)治療費(左股股、右側骨盆內固定鋼板取出術)共約需人民幣22000元;本次交通事故損傷誤工時間共計210天,護理時間共計120天,加強營養(yǎng)時限自受傷之日起為120天。鑒定費3200元由原告劉某某支付。后原告劉某某多次索賠未果,故而成訴。
另查明:1、肇事車輛鄂C×××××自卸汽車的登記車主為被告郭何某,該車在被告財保鄖縣支公司辦理了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其中交強險的保單號為:PDZAxxxx。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的保單號為:PDAAxxxx,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限額為200000元,辦理了不計免賠特約險,同時保險合同約定,車輛超載發(fā)生事故,保險公司免賠10%。保險期間均為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
2、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何某已賠償謝勤425.92元、張龍900元、周揚2998元,三人已書面承諾放棄訴訟。
3、在原告劉某某住院期間,被告何某支付現(xiàn)金3000元,為其購買輪椅花去680元。本次交通事故前,原告劉某某自2008年起一直租住在十堰市張灣區(qū)紅衛(wèi)街辦曾家村王灣路45號2號樓1單元701室,并自2014年12月31日起在武漢博雅瑞醫(yī)院后勤服務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從事醫(yī)院保潔工作,月工資1841元。
4、本起交通事故中,另一受傷者楊長軍已向本院起訴。經(jīng)審查,楊長軍的損失可認定為:醫(yī)療費用8375.45元[包括醫(yī)藥費7905.4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5元(15元/天×17天)+營養(yǎng)費235元(15元/天×17天)],傷殘賠償費用200元(交通費200元),財產損失41816元(汽車修理費20316元+物品損失5000元+車輛停運損失15000元+車輛施救費1500元),共計50391.45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劉某某、被告何某、被告財保鄖縣支公司的當庭陳述,及原告劉某某提交的身份證、戶口本、居住證明、購房合同、收條、工傷認定決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出院記錄、病情證明書、醫(yī)療費發(fā)票、傷殘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勞動合同、營業(yè)執(zhí)照、收入證明、交通費發(fā)票、復印費、購買自行車收據(jù)、撫養(yǎng)關系證明等,被告何某提交的醫(yī)療費發(fā)票、交強險保單復印件、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保單復印件、駕駛證及行車證復印件、另外三受害人周揚、張龍、謝琴出據(jù)不參加訴訟的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上述證據(jù)經(jīng)本院當庭質證,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第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各方責任人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起事故案中,被告何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肇事車輛鄂C×××××自卸貨車在被告財保鄖縣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故原告劉某某及另一受害人楊長軍的損失,應當按照兩受害人損失數(shù)額確定比例后,先由被告財保鄖縣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122000元內予以賠償,剩余部分應當由被告財保鄖縣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險即200000元范圍內,按保險合同進行賠償。因被告何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按照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合同約定,車輛超載應扣減商業(yè)三者險損失10%,即被告財保鄖縣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合同內,免賠率為10%。該部分損失由被告何某賠償。
原告劉某某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過高,本院根據(jù)本次事故責任的劃分及其傷殘程度、本地區(qū)經(jīng)濟狀況及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原告劉某某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按照每日15元標準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885元(15元/天×59天);護理費應當按照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故護理費應為15776.44元(28792元/年÷365天/年×200天);原告劉某某主張的精神撫慰金過高,本院結合其傷殘程度及本地區(qū)經(jīng)濟狀況及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支持7000元。被告財保鄖縣支公司抗辯稱劉某某主張的××賠償金及誤工費過高的問題,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提交了充分的證據(jù),且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他損失按雙方確認的數(shù)額計算。
根據(jù)本院查明的事實及證據(jù),結合雙方確認的損失數(shù)額,原告劉某某的損失可認定為:醫(yī)療費用149932.26元[包括醫(yī)藥費125247.26元(由原告劉某某墊付了394元,拖欠醫(yī)院124853.26元)+后期治療費2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85元(15元/天×59天)+營養(yǎng)費1800元(15元/天×120天)],傷殘賠償費用154836.44元[××賠償金109348元(24852元/年×20年×22%)+××輔助器具(輪椅)680元+誤工費16758元(28792元/年÷12月/年×7月)+護理費15776.44元(28792元/年÷365天/年×200天)+交通費5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4774元(8681元/年×5年×22%÷2)),財產損失(自行車修理費)563元,法醫(yī)鑒定費3200元,共計308531.70元。
本案中,原告劉某某及楊長軍均為第三者身份,根據(jù)本院查明的事實,原告劉某某及楊長軍的醫(yī)療賠償費用總額為158307.71元(149932.26元+8375.45元),傷殘賠償費用總額為155036.44元(154836.44元+200元),財產損失42379元(563元+41816元),三項均已超過肇事車輛在被告財保鄖縣支公司辦理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即醫(yī)療賠償費用限額10000元、傷殘賠償費用限額110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故被告財保鄖縣支公司應當在其交強險限額內,足額進行賠償。
根據(jù)原告劉某某及楊長軍的損失數(shù)額,上述保險賠償款中,醫(yī)療費用由原告劉某某獲賠其中的94%(149932.26元÷158307.71元)即9400元(10000元×94%),楊長軍獲賠其中的6%(8375.45元÷158307.71元)即600元(10000元×6%)。傷殘賠償費用由原告劉某某獲賠其中的99.87%(154836.44元÷155036.44元)即109858元(110000元×99%,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元、××賠償金109348元中的102858元),楊長軍獲賠其中的0.13%(200元÷155036.44元)即142元(110000元×0.13%,包括交通費200元中的142元);財產損失原告劉某某獲賠其中的1.3%(563元÷42379元)即26元(2000元×1.3%),楊長軍獲賠其中的98.70%(41816元÷42379元)即1974元(2000元×98.70%)。
本次事故中,肇事車輛鄂C×××××自卸貨車在被告財保鄖縣支公司辦理了商業(yè)第三者險,故原告劉某某及楊長軍除被告財保鄖縣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shù)膿p失后,剩余損失應由被告財保十堰鄖縣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險限額200000元內予以賠償;因被告何某駕駛的車輛超載100%,故原告劉某某及楊長軍的商業(yè)三者險應扣減10%,該部分損失由被告何某承擔。原告劉某某的剩余損失為186047.70元[總損失308531.70元-鑒定費3200元-交強險119284元(醫(yī)療費用9400元+傷殘賠償費用109858元+財產損失26元)];楊長軍的剩余損失為47675.45元[總損失50391.45元-交強險2716元(醫(yī)療費600元+傷殘賠償費用142元+財產損失1974元)]。原告劉某某及楊長軍的剩余損失合計為233725.15元(186047.70元+47677.45元),按商業(yè)第三者險合同約定,該剩余損失已超過三者商業(yè)險限額200000元,加之被告何某駕駛的車輛超載100%,故原告劉某某及楊長軍的商業(yè)三者險應扣減10%,故被告財保鄖縣支公司應當在18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10%)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何某予以賠償。根據(jù)原告劉某某及楊長軍各自剩余損失在上述總剩余損失233725.15元的比例獲賠,原告劉某某獲賠商業(yè)第三者保險賠償款中的79.60%(186047.70元÷233725.15元),即143280元(180000元×79.60%),楊長軍獲賠商業(yè)第三者保險賠償款中的20.40%(47677.45元÷233725.15元),即36720元(180000元×20.40%)。在被告財保鄖縣支公司賠償后,原告劉某某的剩余損失為45967.70元(總損失308531.70元-交強險119284元-商業(yè)三者險143280元),由被告何某賠償。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鄖縣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給原告劉某某262564元(交強險119284元+商業(yè)三者險143280元)。
注:因原告劉某某尚欠東風汽車公司總醫(yī)院醫(yī)療費124853.26元,上述賠償款262564元執(zhí)行到位后,應當由原告劉某某將其中的82565.56元(124853.26元-42287.70元)支付給東風汽車公司總醫(yī)院
二、被告何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各項損失45967.70元。核減已賠償?shù)?680元,還應賠償42287.70元。
注:因原告劉某某尚欠東風汽車公司總醫(yī)院醫(yī)療費,故此款42287.70元執(zhí)行到位后,應當由原告劉某某支付給東風汽車公司總醫(yī)院。
三、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何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鄖縣支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80元減半收取640元,由被告何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當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帳號:17×××0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判員 喻 平
書記員:余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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