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宋獻紅(河北崇州律師事務(wù)所)
馮某某
原告劉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宋獻紅,河北崇州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馮某某,農(nóng)民。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馮某某運輸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劉某某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68元,由原告負擔(dān)。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68元,由原告負擔(dān)。
審判長:李秀紅
審判員:趙付堂
審判員:吳志軍
書記員:王利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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