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黃智剛,男,系黑龍江樺南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崔永生,男(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崔慶祥,男。委托代理人:林秀維,男,系黑龍江省樺南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劉運武,男。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崔永生、第三人劉運武執(zhí)行異議之訴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被告崔永生的委托代理人崔慶祥、林秀維、第三人劉運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樺南縣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對黑D682**大型汽車、30鏟車的強制執(zhí)行,并解除查封;2、由被告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原告訴稱:2015年5月20日,第三人劉運武因糧食經營向原告借款35萬元,雙方簽訂了抵押借款協議,并由第三人劉運武出具了借據一張,雙方約定了還款時間。后劉運武經營不善沒有如期還款,經雙方協商,劉運武的房屋、自行購買的黑D682**大型汽車、30鏟車一臺、地秤、晾曬場全部歸原告所有,由原告經營管理使用。協議生效后,原告于2015年11月將房屋產權證辦理到了自己名下,而黑D682**大型汽車手續(xù)不全、30鏟車無手續(xù)而無法更名過戶,由原告使用至今。2017年2月16日樺南縣人民法院做出(2016)黑0822第852號之一、之二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查封、評估、拍賣執(zhí)行劉運武所有的黑D682**大型汽車、30型鏟車。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樺南縣人民法院遞交了執(zhí)行異議申請書,寫明了原告享有黑D682**大型汽車、30型鏟車的經過和事實,但樺南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了(2017)黑0822執(zhí)異10號執(zhí)行裁定書,駁回了案外人劉某某的異議請求。綜上所述,原告認為:原告與第三人的債權債務關系是2015年5月20日形成的,劉運武的房屋、黑D682**大型汽車、30型鏟車抵債給了原告,而黑D682**大型汽車、30型鏟車沒有相關手續(xù)而無法辦理更名過戶,但使用至今,是善意取得的,樺南縣人民法院不應當再將該二臺車進行查封、評估、拍賣。為此,請求你院詳查所述,依法撤銷樺南縣人民法院(2017)0822執(zhí)異10號執(zhí)行裁定書,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崔永生辯稱:一、樺南縣人民法院(2017)黑0822執(zhí)異10號執(zhí)行裁定書合理合法,符合法律規(guī)定。樺南縣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崔永生與本案第三人劉運武提供勞動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了(2016)黑0822執(zhí)852號之一、(2016)黑0822執(zhí)852號之二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查封、評估、拍賣被執(zhí)行人劉運武所有的黑D682**大型汽車、黑D610**小型汽車及萊工牌30型鏟車各一臺。劉某某作為案外人提出異議,其主張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zhí)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不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事實清楚,樺南縣人民法院依法駁回案外人(本案被答辯人)的異議請求,作出的(2017)黑0822執(zhí)異10號執(zhí)行裁定書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二、樺南縣人民法院裁定查封的黑D682**大型汽車、30鏟車的所有權人是劉運武,而非劉某某所有。其一,劉某某訴稱:“在2015年5月20日,第三人劉運武向被答辯人借款35萬元,雙方簽訂了抵押借款協議,借款到期后,劉運武沒有按期還款,黑D682**大型汽車、30鏟車等歸劉某某所有?!蔽艺J為:劉某某與劉運武是姐弟關系,此協議是假的,不真實,不能做為本案的證據,況且,樺南縣人民法院在2016年7月20日在劉某某的調查筆錄中,劉某某證實了劉運武的財產:“在梨樹鄉(xiāng)中心道南有一個米廠,這個米廠已經抵押貸款了。有一臺大貨車,一臺面包車,一臺鏟車,已經被法院查封了,再沒有其他東西?!碑敃r劉某某并沒有說大貨車和鏟車歸其所有,由此可見,黑D682**大型貨車和30鏟車的所有權人是劉運武,而不是劉某某的財產。其二:劉某某訴稱在法院查封涉案車輛之前簽訂了抵押借款協議,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未辦理更名過戶,我認為,機動車的所有權人應當以交通管理部門的登記為準,劉某某所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對黑D682**大型汽車和30鏟車的所有權,此二車輛仍是劉運武所有。綜上所述,樺南縣人民法院(2017)黑0822執(zhí)異10號執(zhí)行裁定書符合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駁回劉某某執(zhí)行異議之訴,繼續(xù)對黑D682**大型汽車和30鏟車的強制執(zhí)行,以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供如下證據:證據一、樺南縣人民法院(2017)黑0822執(zhí)異10號執(zhí)行裁定書原件一份,證明原告認為大型汽車和鏟車應歸原告所有,法院查封是錯誤的。經庭審質證,被告認為,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問題有異議。我們認為裁定書是正確的。第三人認為,這份裁定書是真實的,但是大型汽車和鏟車應歸劉某某所有。證據二、2015年5月20日抵押借款協議及借據一張(復印件),證明第三人劉運武向原告人借款35萬元,同時用本案所爭議的兩臺車輛作為抵押。經庭審質證,被告認為,原告提供的抵押借款協議和借據復印件,被告認為不真實,有異議。借款方和出借方是親屬關系,況且原告在樺南縣人民法院2016年7月20日的調查筆錄中原告沒有談及此事,更沒有說明涉案的兩個車輛所有權歸原告所有,而是在筆錄中說涉案車輛是第三人劉運武所有。第三人對該證據無異議。證據三、2015年11月22日原告、第三人和見證人寫的承諾書一份(復印件),證明還款之后原告和第三人協商將原來抵押給原告的房屋和車輛頂替?zhèn)鶆?。經庭審質證,被告對該證據有異議,該份證據是復印件,對真實性有異議,是否是當時所為,對形成的時間我們有異議。第三人對該證據無異議。被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供如下證據:證據一、2016年7月20日樺南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筆錄執(zhí)行人員付春鵬在與原告劉某某的談話中所做的筆錄,其中問劉運武還有什么財產,原告答在梨樹鄉(xiāng)中心道南有一個米廠,這個米廠已經抵押貸款了,有一臺大貨車,一臺面包車,一臺鏟車已經被法院查封了,在沒有其他東西了。此證據說明原告劉某某在2016年時承認涉案車輛所有權人是第三人劉運武所有。經庭審質證,原告認為,對筆錄本身無異議,對被告證明問題有異議。因為談筆錄時財產確實已被查封了,查封名義法院已認為是劉運武所有,并沒有問現在財產是誰的,恰恰問糧點是誰的,是劉某某的。第三人對報告證明的問題有異議,當時問劉某某了,但是沒有問現在這些東西是誰的。第三人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提供的由第三人出具的欠據能證實其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但提供的抵押協議和承諾書卻不能證實第三人將法院查封的車輛的所有權轉移給原告的事實,因為該證據和法院調查原告,原告承認該車輛為第三人所有的筆錄相互矛盾。被告提供的法院調查原告筆錄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應予采信。根據本院采信的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認定本案事實如下:2015年10月20日,被告崔永生受雇第三人劉運武裝運水稻,在運輸途中,被告從車上摔下,造成身體受傷,后被告訴至法院,法院判決第三人劉運武賠償被告因身體受到傷害的各項損失852553元。判決生效后,劉運武未履行判決,崔永生申請人民法院對劉運武強制執(zhí)行。2016年7月20日,本院在調查劉某某,證明黑D682**大型汽車、黑D610**小型汽車及萊工牌30型鏟車各一臺為劉運武所有的基礎上,于2017年2月16日,本院作出(2016)黑0822執(zhí)852-1裁定、(2016)黑0822執(zhí)852-2裁定、裁定查封、評估、拍賣被執(zhí)行人劉運武所有的黑D682**大型汽車、黑D610**小型汽車及萊工牌30型鏟車各一臺。案外人劉某某提出執(zhí)行異議,稱其與劉運武的債權債務關系是2015年5月20日形成的,劉運武的房屋、黑D682**大型汽車、30型鏟車抵債給了原告,而黑D682**大型汽車、30型鏟車沒有相關手續(xù)而無法辦理更名過戶,但使用至今,是善意取得的,樺南縣人民法院不應當再將該二臺車進行查封、評估、拍賣。請求依法撤銷上述兩份裁定和(2017)黑0822執(zhí)異10號執(zhí)行裁定書。2017年3月27日,本院作出(2017)黑0822執(zhí)異10裁定,以查封時劉某某承認上述車輛為劉運武所有,所稱抵債車輛未辦理抵押登記,本院查封、評估、拍賣符合法律規(guī)定,駁回了劉某某的訴訟請求。另查明,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劉運武系同胞姐弟,被告崔永生是2015年10月20日受雇第三人劉運武從車上掉下摔傷的,第三人抵債給原告的房屋是2015年12月辦理的產權過戶。本院認為,第三人所有的黑D682**大型汽車、黑D610**小型汽車及萊工牌30型鏟車各一臺自2017年2月16日本院查封前,并沒有發(fā)生過權屬變更,原告劉某某雖稱在2015年5月20日與其弟第三人劉運武辦理了抵押借款協議,劉運武將所有的黑D682**大型汽車、黑D610**小型汽車及萊工牌30型鏟車各一臺及房屋抵債給原告,但在2016年7月20日,本院調查劉某某筆錄中,劉某某承認黑D682**大型汽車、黑D610**小型汽車及萊工牌30型鏟車各一臺為劉運武所有。且原告劉某某未就車輛抵債辦理抵押登記,因此,原告提出查封車輛為原告所有證據相互矛盾,該主張證據不足,所稱抵債車輛未辦理抵押登記不足以對抗人民法院的查封。因此,原告要求本院撤銷(2016)黑0822執(zhí)852-1裁定、(2016)黑0822執(zhí)852-2裁定和(2017)黑0822執(zhí)異10號執(zhí)行裁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原告劉某某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