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進軍,湖北律之心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理,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榮煦翔、黃亦軍,湖北溪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理,包括: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被告:唐某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住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陳某某立即向原告劉某某償還借款本金3930000元;2.判令被告陳某某立即支付借款利息(計算方式:①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36%的標準自2014年8月13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②以借款本金930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36%的標準自2015年5月19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唐某俊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4.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4年8月12日,被告陳某某因歸還他人款項需要向原告劉某某借款3000000元,并指定案外人黃仁斌的銀行賬戶為收款賬戶。2014年12月23日,因被告陳某某未按約定還款,雙方簽訂一份《債權(quán)債務確認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確認至2015年1月30日,被告陳某某應歸還原告劉某某借款本息合計3750000元,并由被告唐某俊承擔連帶償還責任。2015年5月18日,被告陳某某再次向原告劉某某借款930000元,并向原告劉某某出具一份《還款承諾書》。該承諾書確認第一次、第二次借款于2015年6月30日全部結(jié)清。但截止現(xiàn)在,兩被告均未按承諾履行還款義務。原告劉某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特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劉某某的上述訴訟請求。被告陳某某辯稱,1.被告陳某某實際借款本金為3000000元。被告陳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出具的《還款承諾書》、《收條》所涉930000元借款系3000000元借款計算的利息、罰息,原告劉某某并未向被告陳某某實際交付該筆借款。2.本案原、被告約定的利率過高,應當依照年利率24%計算借款利息。被告唐某俊未作答辯。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劉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三中的《收條》(2015年5月18日出具)一張,被告陳某某認為該《收條》系所涉930000元系雙方之前3000000元借款計算的利息、罰息,并非新借款。本院認為,因原告劉某某不能提供上述《收條》系所涉930000元的銀行轉(zhuǎn)賬支付憑證,結(jié)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等因素,本院認定上述《收條》不足以證明的被告陳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原告劉某某借款930000元的事實。2.原告劉某某提交的《債權(quán)債務確認協(xié)議書》、《還款承諾書》各一份(證據(jù)四),被告陳某某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上述證據(jù)不能證明被告陳某某向原告劉某某的借款本金為3930000元,且雙方約定的借款利率超過了法定的民間借貸最高利率標準。本院認為,因雙方當事人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確認的被告陳某某于2014年8月13日向原告劉某某借款3000000元的事實依法予以采信。但上述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原告劉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出借給被告陳某某930000元的事實。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8月12日,被告陳某某因急需資金向原告劉某某提出借款3000000元的請求,并于當日向原告劉某某出具了一份內(nèi)容為“今收到劉某某人民幣叁佰萬元整,約定月息三分,還款日期為2014年8月31日。收款人賬號:黃仁斌建行卡號……”的《收條》。2014年8月13日,原告劉某某以銀行轉(zhuǎn)賬匯款方式向被告陳某某指定的收款賬戶支付3000000元。此后因被告陳某某未按約定期限還款,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陳某某、唐某俊于2014年12月23日簽訂一份《債權(quán)債務確認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確認了被告陳某某于2014年8月12日向原告劉某某借款3000000元的事實,并約定上述借款的本息及“罰款”合計3750000元由被告陳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一次性還清,被告唐某俊承諾為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責任。之后,原告劉某某多次向被告陳某某催告還款未果,以致成訟。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陳某某、唐某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進軍,被告陳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榮煦翔、黃亦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唐某俊經(jīng)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本案屬民間借貸糾紛。被告陳某某于2014年8月12日向原告劉某某提出借款3000000元的請求,原告劉某某于次日向被告陳某某指定的收款賬戶轉(zhuǎn)賬支付3000000元的事實清楚,雙方的民間借貸合同自原告劉某某于2014年8月13日向被告陳某某提供借款時成立。本案中,原告劉某某依約定向被告陳某某提供借款后,被告陳某某應當按照約定期限履行償還義務,而其長期拖欠不還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本院對原告劉某某要求被告陳某某償還借款本金300000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約定的借款利率(月息三分)超過了年利率24%的法定最高標準,故本案借款利息依法應按年利率24%計算。關(guān)于原告劉某某要求被告陳某某償還借款本金930000元的訴訟請求,因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劉某某主張該930000元借款系以現(xiàn)金方式交付被告陳某某,而被告陳某某予以否認,本院依據(jù)原、被告之間以銀行轉(zhuǎn)賬方式交付借款的交易習慣以及巨額資金通常采用銀行轉(zhuǎn)賬方式交付的日常生活經(jīng)驗法則,對原告劉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借款930000元給被告陳某某的事實不予采信,對該項訴訟請求亦不予支持。關(guān)于原告劉某某要求被告唐某俊對本案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鑒于被告唐某俊為案涉3000000元借款所提供的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相關(guān)司法解釋規(guī)定,被告唐某俊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因原告劉某某未舉證證明其在本案保證期間內(nèi)已要求被告唐某俊承擔保證責任的事實,故被告唐某俊依法免除保證責任,本院對原告劉某某要求被告唐某俊對本案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據(jù)此,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自2014年8月13日起算至借款本息還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30800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