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寶華,河北通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滄縣利某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住所地:滄縣紙房頭鄉(xiāng)后營村。
組織機構代碼:L6737331-4
經營者蔡永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滄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勇,河北雪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東海路20號靖燁科技園8號樓508-515室。
組織機構代碼:07082966-6
代表人高立升,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勝華,該公司職工。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滄縣利某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以下簡稱利某駕校)、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滄州太平保險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寶華,被告利某駕校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勇,被告滄州太平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付勝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83718元。事實與理由:2015年3月10日,原告在被告利某駕校交費學車。2015年8月13日上午10時許,在學車過程中,原告乘坐的冀J3352學號車發(fā)生事故,導致原告受傷住院。被告利某駕校為涉案車輛冀J3352學號車在被告滄州太平保險公司購買座位險,事故發(fā)生早保險期間內。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被告利某駕校對原告學車期間的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保障義務,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滄州太平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內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利某駕校予以賠償。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交費到本案被告利某駕校學習車輛駕駛,與駕校之間形成駕駛技術培訓合同關系,駕校負有教授駕駛技術及保障學員人身安全的義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劉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但其受傷系因第三方責任人侵權而導致的,且該侵權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被告利某駕校教練無責任,故在原、被告雙方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利某駕校并無違約行為,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利某駕校賠償?shù)脑V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利某駕校在另一被告滄州太平保險公司投有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且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故被告滄州太平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20000元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劉某某經濟損失2000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99元,由原告負擔599元,由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負擔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馮 飛 代理審判員 宗 帥 人民陪審員 李國興
書記員:趙雅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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