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江漢支公司,住所地荊州市沙市區(qū)園林東路。
負責人:鄭宇庭,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覃世方,湖北博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何君君,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無業(yè)。
指定監(jiān)護人:劉邦明,系劉某某祖父,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農民,住松滋市新江口鎮(zhèn)獅子咀村5組。
指定監(jiān)護人:劉邦付,系劉某某叔祖父,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農民,住松滋市新江口鎮(zhèn)獅子咀村5組。
委托代理人:覃海斌,松滋市新江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雷某,曾用名雷淵,汽車駕駛員。
委托代理人:李凝,湖北馳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江漢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某某、雷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松滋市人民法院(2014)鄂松滋民初字第016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君君,被上訴人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覃海斌,被上訴人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凝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劉某某訴稱,2012年11月23日14時22分,劉某某行走在松滋市陳店鎮(zhèn)觀岳集鎮(zhèn)(紅東線51KM+400M)路段時,遇雷某駕駛鄂D×××××中型自卸車從此路段經過,雷某在明顯觀察到劉某某后處置不當,造成劉某某被肇事車輛后輪碾壓致傷的交通事故。劉某某受傷后,在松滋市人民醫(yī)院、武漢同濟醫(yī)院、松滋市第三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28天,現(xiàn)癱臥在床至今。劉某某損傷經鑒定為傷殘五級、傷殘十級各一個,大部分護理依賴。其身體致殘后經宜昌現(xiàn)代假肢矯形器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評定須安裝假肢輔助日常生活。公安交警部門關于該事故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認定違法,不能視為有效證據(jù)。雷某駕駛鄂D×××××中型自卸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江漢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請求:1、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江漢支公司在32萬元的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2、雷某在保險限額外賠償劉某某各項損失67435元。審理中,劉某某變更對雷某訴訟請求為187435元。
雷某辯稱:1、劉某某受傷經過屬實,但交警部門認定該事故為非交通事故,且其在事故中沒有違法行為,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劉某某住院期間其已墊付醫(yī)療費39000元,答辯人不再向劉某某主張權利;3、其所駕車輛已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江漢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2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險。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江漢支公司辯稱:1、劉某某受傷經過屬實;2、根據(jù)案件事實,本案不應在保險限額內賠償;3、訴訟費、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4、肇事車輛有超載行為,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享有10%的免賠。
一審認定,2012年11月23日,劉某某在松滋市陳店鎮(zhèn)觀岳集鎮(zhèn)(紅東線51KM+400M)路段多次攔截過往車輛。當日19時50分,當雷某駕駛鄂D×××××中型自卸車從此路段經過時,劉某某由道路東向西跑過,雷某所駕車輛躲避不及,其車輛后輪將劉某某碾壓,導致劉某某受傷。劉某某受傷后,被送往松滋市人民醫(yī)院治療10天,因傷情嚴重于12月3日轉武漢同濟醫(yī)院住院治療51天。出院診斷:一、多發(fā)性外傷:1、背部及右下肢皮膚壞死;2、會陰部及肛門裂傷;3、背部及右下肢皮膚組織感染;4、全身多處軟組織傷;5、左下肢半髖離斷術;6、左側乙狀結腸造瘺術后。二、低蛋白血癥。三、失血性貧血。四、電解質紊亂。醫(yī)囑:轉當?shù)蒯t(yī)院繼續(xù)治療,待創(chuàng)面感染控制后可行植皮手術。劉某某于2014年7月16日轉松滋市第三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75天出院。劉某某在松滋市人民醫(yī)院用去醫(yī)療費57298.16元;在武漢同濟醫(yī)院用去醫(yī)療費200319.68元;在松滋市第三人民醫(yī)院用去醫(yī)療費75470元;購白蛋白2280元;急救費用3759元。上述醫(yī)療費合計339126.84元。2014年4月10日,松滋市法律援助中心對劉某某損傷委托樂鄉(xiāng)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該鑒定機構認為:1、被鑒定人劉某某的損傷左下肢截肢為傷殘五級,全身疤痕面積為傷殘十級;2、評定為大部分護理依賴,其中住院期間為二人。2014年5月13日,宜昌現(xiàn)代假肢矯形器技術開發(fā)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對劉某某裝配假肢價格、更換周期及維修費作出鑒定,該公司認為:一、被鑒定人劉某某適合裝配國產普及型鈦合金多軸膝關節(jié)靜踝腳髖部假肢,價格為人民幣34000元;二、被鑒定人劉某某假肢更換周期為4年,假肢保修期1年除外,其每年維修費用為假肢價格的10%;三、被鑒定人劉某某假肢安裝期限為50年。2014年9月3日,松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此次事故作出告知書:因該案無直接證據(jù)證明劉某某在事故發(fā)生時其行為能力是否正常,在未能查清事故成因的情況下,該事故責任無法進行認定,并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劉某某治療過程中,雷某支付醫(yī)療費39000元,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江漢支公司支付劉某某賠償款170000元。劉某某請求的各項損失為:1、醫(yī)療費334567.8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1400元(228天×50元/天);3、營養(yǎng)費3600元(120天×30元/天);4、護理費①住院期間33110.59元,②后期護理293460元;5、××賠償金111711.6元;6、××器具費591600元;7、交通費2320元;8、鑒定費2000元;9、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上述損失損合計1413770.03元。
另認定,雷某駕駛的鄂D×××××中型自卸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江漢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其中,雷某投保了保險限額為2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并不計免賠,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事故中,雷某駕駛的車輛嚴重超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約定,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增加免賠率10%。
還認定,劉某某及其父母均患有精神分裂癥,為了維護劉某某的合法民事權益,松滋市新江口鎮(zhèn)獅子咀村村民委員會指定劉某某祖父劉邦明、叔祖父劉邦付為其監(jiān)護人。
一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此次事故是否屬于道路交通事故、雷某在事故中是否存在過錯和是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雷某在發(fā)現(xiàn)道路中間的劉某某時,采取措施不及時,加之車輛嚴重超載,導致車輛將劉某某碾壓致傷。違反了安全、謹慎駕駛義務,且違規(guī)超載,故雷某在該事故中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劉某某在有車輛通行的道路上突然橫穿道路,是此次事故發(fā)生的重要原因,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劉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前雖有攔截過往車輛的行為,但此次事故中劉某某是否存在故意攔截車輛的行為并無證據(jù)證實,所以,本案不能確定劉某某在事故過程中實施了妨礙交通的故意行為。關于劉某某在事故中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并不影響在本案中劉某某自身或其監(jiān)護人應依法承擔責任。根據(jù)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本案中的車輛駕駛人員、行人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并造成了重大人身損害的事故。本案應確定為道路交通事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侵權人根據(jù)其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劉某某請求雷某承擔30%的侵權責任于法有據(jù),予以支持。根據(jù)本案證據(jù)材料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并參照劉某某訴請,對其各項損失按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如下:1、醫(yī)療費334567.8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11400元(228天×50元/天);3、營養(yǎng)費2400元(120天×20元/天);4、護理費:①住院期間32492元(26008元÷365×228×2人),②后期護理182056元(26008元/年×10年×70%),后期護理費暫定10年,護理期屆滿后如仍需護理可另行主張;5、××賠償金109950.8元(8867元/年×20年×62%);6、××輔助器具費571200元(34000元/次×13次+3400元/次×38次);7、鑒定費2000元;8、交通費2320元;9、精神損害撫慰金13000元,上述損失合計1261386.64元。劉某某的上述損失首先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江漢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在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110000元(第4、5、6、8、9項);下余損失1141386.64元由雷某賠償30%,即342416元。雷某為肇事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雷某承擔部分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江漢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因雷某在事故中有超載行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江漢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享有10%的免賠率,故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江漢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限額承擔180000元的賠償責任;下余162416元由雷某賠償,沖減雷某已支付劉某某39000元,雷某還應賠償123416元。沖減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江漢支公司已支付劉某某170000元,其還應支付劉某某賠償款130000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江漢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劉某某各項損失130000元;二、雷某賠償劉某某123416元;三、上述一、二項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四、駁回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112元,減半收取3556元,由雷某負擔2556元,劉某某負擔1000元。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江漢支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審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江漢支公司對劉某某因本案事故所產生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是否適當。
首先,本案事故是否屬于交通事故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規(guī)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本案中,雷某駕駛的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采取措施不當,而且,雷某駕駛嚴重超載的機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由此,因雷某在駕駛機動車的過程中存在過錯且該過錯造成劉某某受傷致殘的事實,故一審判決認定本案事故為交通事故并無不當,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江漢支公司關于本案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江漢支公司對劉某某的各項損失是否免除賠償責任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保險人主張免除賠償責任,應當提交保險人已經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的證據(jù)。本案中,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江漢支公司盡管對劉某某的各項損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但是,該公司在訴訟中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一審判決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江漢支公司對劉某某的各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江漢支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0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市江漢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軍華 審 判 員 謝本宏 代理審判員 潘川川
書記員:陳雅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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