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袁在東(湖北石首繡林法律服務所)
石首市永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易先凱(湖北忠直律師事務所)
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袁在東,男,石首市繡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石首市永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太平坊。
法定代表人張永隆。
委托代理人易先凱,男,湖北忠直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石首市永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因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劉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石首市永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劉某某申請撤回起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對被告石首市永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10元予以免收。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劉某某申請撤回起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對被告石首市永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本案受理費10元予以免收。
審判長:曾立宏
書記員:鄭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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