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于寶國(河北寧永勝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
王穎文
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現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于寶國,河北寧永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
代表人張順福,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穎文,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保京唐港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克家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于寶國、被告中國人保京唐港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穎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冀BJ8126、冀BSD55號車在被告處投保有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理應按保險合同條款履行保險賠付義務。對于冀BJ8126、冀BSD55號車的合理鑒定費用,張賀林與張自強應按過錯責任分別承擔70%、30%的責任。被告中國人保京唐港支公司應按70%的責任比例在相應的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特約險限額內賠付,本院依法確認為4200元。經調解無效,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十四條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 ?第三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付原告劉某某保險金人民幣4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劉某某已墊付,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冀BJ8126、冀BSD55號車在被告處投保有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理應按保險合同條款履行保險賠付義務。對于冀BJ8126、冀BSD55號車的合理鑒定費用,張賀林與張自強應按過錯責任分別承擔70%、30%的責任。被告中國人保京唐港支公司應按70%的責任比例在相應的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特約險限額內賠付,本院依法確認為4200元。經調解無效,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 ?、第十四條 ?、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八條 ?第三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付原告劉某某保險金人民幣4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劉某某已墊付,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
審判長:張克家
書記員:郝亞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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