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漢族,農民,現(xiàn)住玉田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向春,男,壯族,現(xiàn)住玉田縣,系劉某某之子。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鳳悅,河北劉鳳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玉田縣鴉鴻橋鎮(zhèn)永興三輪車廠,住所地玉田縣。
經營者:李國福,男,漢族,現(xiàn)住玉田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萬生,男,漢族,農民,現(xiàn)住玉田縣。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玉田縣鴉鴻橋鎮(zhèn)永興三輪車廠(以下簡稱永興三輪車廠)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向春、劉鳳悅,被告永興三輪車廠的經營者李國福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杜萬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確認被告和原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開始在被告處工作,從事雜工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17年7月6日,原告在工作時摔傷,經北京大學第三醫(yī)院診斷為樞椎骨折伴脫位、右脛骨骨折、顱骨骨折、硬膜下出血、雙下肢間靜脈血栓形成、左頸動脈閉塞。2017年8月30日,原告向玉田縣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但玉田縣勞動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人超過法定年齡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原告與被告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但因被告未給原告繳納工傷保險,不同意給付原告工傷待遇,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
永興三輪車廠辯稱,被告對原告是臨時雇傭的方式,原告作為受雇者已經超過60周歲,超出了法定退休年齡,不是勞動法調整的對象,且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協(xié)議,原告曾到勞動主管部門申請認定勞動關系,被勞動主管部門駁回,因此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應當證明其是否享有職工保險,且原告是否享有職工保險與被告無關。另原告在2015年3月份離開被告處,原被告之間已經解除了勞動關系,2015年原告多次要求到廠工作,被告才將原告安排工作。原告受傷后,被告除將醫(yī)療費用報銷外,另外給付原告10000元,包括工資70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原告劉某某現(xiàn)年68周歲,年滿60周歲后,沒有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被告永興三輪車廠是個體工商戶李國福的經營字號,主要經營三輪車、農技具等業(yè)務。原告劉某某于2011年或2012年開始在被告處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原告在被告的安排下從事上帶子、剪鐵板、上螺絲等和三輪車生產相關的雜活。2015年年初,原告離開過廠子一段時間,同年春天又回到被告處工作,從事的工作也是安裝三輪車有關的雜活。2017年7月原告劉某某在被告處工作時摔傷。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間,上下班有統(tǒng)一的時間,一般一天工作9小時,被告每天給原告記工,有工資表,工資不按月開支,一般一年開支一次。2017年8月21日,原告向玉田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玉田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以原告劉某某超過法定年齡為由,決定不予受理。對上述事實,雙方無爭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劉某某在2011或2012年進入永興三輪車廠從事安裝三輪車有關的工作,2015年年初,原告離開過廠子一段時間,同年春天又回到被告處工作,從事的工作也是安裝三輪車有關的雜活。原告劉某某在工作中接受被告的管理,服從被告的指揮,并由被告支付報酬。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劉某某進入永興三輪車廠工作時已經年滿60周歲,是否具備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fā)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原告劉某某雖年滿60周歲,但并沒有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故對于被告稱原告已經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勞動關系的主體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玉田縣鴉鴻橋鎮(zhèn)永興三輪車廠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玉田縣鴉鴻橋鎮(zhèn)永興三輪車廠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楊春生
人民陪審員 王浴
人民陪審員 李海燕
書記員: 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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