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一審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上訴人(一審被告):王春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黃石市黃石港區(qū)。上述兩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建軍、葉馗,均系湖北群力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倪方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黃石市。
上訴人劉某、王春某因與被上訴人倪方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黃石市下陸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0204民初13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劉某、王春某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劉某、王春某撤回上訴的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劉某、王春某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二審案件受理費24400元,減半收取12200元,由劉某、王春某負擔。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王建明
審判員 柴 卓
審判員 樂 莉
書記員:田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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