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人,住武漢市江夏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景蘭,湖北君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人,住武漢市江夏區(qū),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黃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景蘭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黃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黃某支付原告借款169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被告黃某以資金困難為由在2017年1月17日向原告劉某某借款16900元,口頭承諾三天內(nèi)歸還。后原告劉某某多次催收,被告黃某以種種理由推脫拖欠未付。為此,原告劉某某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月17日,被告黃某因急需資金周轉(zhuǎn),向原告劉某某借款人民幣16900元,但未明確還款期限,被告黃某當日出具有欠條一張。后經(jīng)原告劉某某多次催收,被告黃某拖欠未付。為此,原告劉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黃某立即支付借款
以上事實,有原告的當庭陳述、被告黃某出具的欠條等證據(jù),并經(jīng)審核,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黃某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黃某所欠債務應當及時清償。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應予支持。被告黃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其為放棄抗辯權利,依法應承擔對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一百零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由被告黃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劉某某支付借款16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22元,減半收取111元,由被告黃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遞交上訴狀時應預交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帳號:07×××93;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葉應平
書記員:趙佶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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