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貴州省永城縣。
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張金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
原告張金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
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吳寶奇,河北建宏昌律師事務所律師,聯(lián)系。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
被告唐山市豐南區(qū)萬豐貨運車隊,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沿海工業(yè)區(qū)廣源街,組織機構代碼59683573-7。
委托代理人翟來彬,河北弘誠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1302200810606905。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遷安市安鎮(zhèn)興安大街1-441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283745441548Q。
負責人趙學軍,該公司經(jīng)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張金生、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唐山市豐南區(qū)萬豐貨運車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一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三原告承擔。
審判員 孟德玉
書記員:朱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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