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隊
劉鳳陽(河北實同律師事務(wù)所)
趙某某
崔志學
原告劉某隊。
委托代理人劉鳳陽,河北實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志學。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隊與被告趙某某提供勞務(wù)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隊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隊撤回起訴。
本案件受理費197元,由原告劉某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隊撤回起訴。
本案件受理費197元,由原告劉某隊負擔。
審判長:張靜波
書記員:劉紅蓮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