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喜民,黑龍江衡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于某權,男,住大慶市龍鳳區(qū)。
被告:大慶市和利出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慶市薩爾圖區(qū)中興北街24號。
法定代表人:唐志,該公司經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住所地大慶市高新區(qū)科新街1號。
法定代表人:王麗晶,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亞男,黑龍江百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于某權、大慶市和利出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喜民、被告于某權、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亞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大慶市和利出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在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醫(yī)療費1萬元、誤工費20700元、五險費1697元、護理費9761元、交通費960元、鑒定費1800元,合計44918元;2、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賠付原告醫(yī)藥費45609元、住院伙食費120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三項之和的70%,共計42426元;3、如保險沒有全部賠付,被告于某權和大慶市和利出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剩余部分;4、被告方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3月22日8時30分,于某權駕駛黑E×××××出租車與劉某某駕駛的黑E×××××在新村緯九路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劉某某多處受傷。經大慶市交警隊薩爾圖大隊事故認定于某權承擔主要責任,劉某某承擔次要責任。經查,黑E×××××所有人××大慶市和利出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投保強險和商業(yè)險。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9月28日先后在油田總醫(yī)院、大慶中醫(yī)院、大慶市人民醫(yī)院門診和住院治療,后經大慶市眾維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誤工期為180日,護理期60日,營養(yǎng)期60日。此起事故給原告造成巨大的身體和心理傷痛,原告與被告多次協(xié)商未果,故訴至法院。
被告于某權辯稱,對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我認為我對事故的發(fā)生不應承擔主要責任,我同意賠償但是原告也應當向我支付誤工費。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辯稱,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以及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我公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合理損失,對于原告主張的鑒定費用及訴訟費用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應當由實際侵權人承擔。
被告大慶市和利出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未應訴、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本院對當事人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均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3月22日8時30分,原告駕駛黑E×××××號轎車與被告于某權駕駛的黑E×××××號出租車在經××與××路路口處相撞,致使原告受傷。經大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薩爾圖大隊認定,被告于某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至2018年5月28日期間,原告一直大慶油田總醫(yī)院門診治療,支付門診費4235.50元。2018年3月22日門診病志記載“診斷:右肩鎖關節(jié)半脫位、右上肢神經損傷、頸部左前臂右肩右上肢軟組織損傷;醫(yī)生意見:建議完善右肘關節(jié)三維CT檢查,明確有無肱骨髁骨折,右上肢懸吊制動,3個月內右上肢禁止持重,休息3個月,1周后拍片復查,如右肩關節(jié)活動受限明顯,肩鎖關節(jié)不穩(wěn)定,建議針對右肩鎖關節(jié)半脫位給予手術治療,右上肢懸吊制動,口服消腫、止痛、營養(yǎng)神經藥物治療,病情變化,及時就診,骨科隨診?!?018年3月24日診斷書記載“診斷:右肩鎖關節(jié)半脫位、右肩及上肢軟組織損傷?!?018年3月22日,原告在大慶市人民醫(yī)院支付門診檢查費1040元;2018年3月30日,原告在大慶市人民醫(yī)院呼吸科門診支付門診費278.84元、在胸外科門診支付門診費421元;2018年9月10日,原告在大慶市人民醫(yī)院骨科門診支付門診費125元。2018年3月31日,原告在大慶市中醫(yī)院急診門診支付門診費668.50元,門診醫(yī)療手冊記載診斷為發(fā)熱待查,上呼吸道感染;2018年4月2日至4月3日,原告在大慶市中醫(yī)院內科門診支付門診費43.65元;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間,原告在大慶市中醫(yī)院住院治療120天,支付住院費48797元。出院診斷書記載“出院診斷:右側創(chuàng)傷性肩周炎、頸椎病、尺神經損害”;出院證記載“出院診斷:1、粘連性肩關節(jié)囊炎[好轉]2、尺神經損害[好轉]3、頸椎病[好轉]”。2018年10月11日,黑龍江眾維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右尺神經損害誤工期評定為180日,護理期評定為60日,營養(yǎng)期評定為60日,原告支付鑒定費1800元。
另查,原告系大慶自然久久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員工,2018年11月15日,大慶自然久久網絡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員出具誤工證明及收入情況說明,證明原告月收入為3450元,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間未上班工作,扣發(fā)期間工資總計20700元。
另查,被告于某權駕駛的黑E×××××號出租車登記所有人為被告大慶市和利出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當庭自認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50萬元,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原告駕駛車輛與被告于某權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以及被告于某權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的事實已由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確認,故被告于某權、大慶市和利出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應按照責任比例對造成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即被告于某權、大慶市和利出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因被告于某權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且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首先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其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按照被保險車輛的責任比例(70%)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于某權、大慶市和利出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按照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
關于原告劉某某的合理損失,對于誤工費20700元、護理費9761元、鑒定費1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原告提供的證據充分,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關于醫(yī)療費,對于2018年3月30日在大慶市人民醫(yī)院呼吸科門診產生的門診費278.84元、2018年3月31日在大慶市中醫(yī)院急診門診產生的門診費668.50元、2018年4月2日至4月3日在大慶市中醫(yī)院內科門診產生門診費43.65元,合計990.99元,無法確認上述費用與本案之間的關聯(lián)性,故對上述費用本院不予確認;對于其他門診產生的費用5821.50元及住院費48797元,合計54618.50元,產生上述費用的診療活動存在連貫性,與本次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對上述費用本院予以確認。關于五險金,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本院不予處理。關于交通費,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的合理損失包括醫(yī)療費54618.50元、誤工費20700元、護理費9761元、鑒定費1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因被告于某權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上述損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首先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萬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30461元(誤工費20700元+護理費9761元=30461元),合計40461元;對于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部分,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42992.95元[(醫(yī)療費54618.50元-1萬元+鑒定費1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70%=42992.95元]。關于被告于某權對事故責任劃分存有異議的意見,因公安交警部門已經對事故責任作出了認定,故對其要求重新劃分事故責任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關于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主張鑒定費、訴訟費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的意見,因其并未向本院提交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合同,故對該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立即給付原告劉某某賠償款40461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內立即給付原告劉某某賠償款42992.95元;
三、駁回原告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84元,減半收取計992元,原告劉某某負擔48.50元,被告于某權、大慶市和利出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慶市分公司負擔943.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韓濤
書記員: 任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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