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
呂立朝(河北汪洋律師事務所)
劉佳賓
原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呂立朝,河北汪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佳賓。
原告劉某訴被告劉佳賓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委托代理人呂立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佳賓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quán)益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被告借用原告的車輛使用,因被告駕駛不慎造成原告的車輛損壞,被告應及時賠付,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汽車維修費的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佳賓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劉某汽車維修費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劉佳賓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quán)益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被告借用原告的車輛使用,因被告駕駛不慎造成原告的車輛損壞,被告應及時賠付,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汽車維修費的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佳賓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劉某汽車維修費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劉佳賓負擔。
審判長:王秀竹
審判員:李榮耕
書記員:崔婭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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