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qū),委托代理人胥長春,黑龍江龍鳳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與被告孟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劉某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的撤訴申請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對自己的權利所作的處分,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劉某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862元,減半收取431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審判員 楊躍龍
書記員:馬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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