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大慶油田創(chuàng)業(yè)騰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chuàng)業(yè)騰某公司),住所地大慶市高新區(qū)宏偉園區(qū)。
法定代表人龍五一,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勝利,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大慶油田九龍實業(yè)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恩來,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關馨,黑龍江四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彥輝,黑龍江龍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創(chuàng)業(yè)騰某公司與被上訴人郭恩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原審被告創(chuàng)業(yè)騰某公司不服黑龍江省大慶市紅崗區(qū)人民法院(2015)紅民初字第34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經審理查明:2007年9月12日,被告與大慶外圍物業(yè)管理公司簽訂了九龍物業(yè)公司九龍鍋爐房維修改造工程合同,后被告將該工程分別交給原告和陳啟和施工,其中該工程中的更換對流管束、更換爐墻、更換水冷管壁、更換螺紋煙管及密封主件等工程包給原告,其余工程(包括設備更換、技術改造及安裝調試)交給陳啟和施工。雙方約定完工后根據(jù)實際工程量結合預算來進行結款,現(xiàn)該工程已經于2007年10月13日竣工并驗收合格,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了原告70.03萬元工程款,后因大慶石油管理局搬家,把原告交付給被告用于結算的各項資料丟失,致使該工程至今未最終結算,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尚欠工程款870172元,并給付自2007年10月13日起至立案時止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487296元。
庭審中原、被告均同意對原告施工的工程量進行司法鑒定,經鑒定,九龍鍋爐房維修改造工程原告施工部分的工程總造價為1507389元。
原審另查明:被告分三次共計支付了原告70.03萬元工程款,經本院(2012)紅商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被告已經給付陳啟和工程款466515元。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將其承包的九龍鍋爐房鍋爐維修改造工程發(fā)包給大慶東哲科技有限公司,并與該公司簽訂了書面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但實際上該工程是由原告及陳啟和施工完畢,原告與東哲科技公司并無任何關系,且東哲科技公司對該工程并未施工,因此被告與東哲公司簽訂的合同并未履行,被告對此予以認可,根據(jù)證據(jù)能認定是原告對該工程進行了施工,故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了建設工程分包合同關系,被告負有給付原告工程款的義務。關于工程價款,由于雙方并無書面約定又未結算,故應由鑒定機構予以確認,對此雙方認可,依據(jù)鑒定結論,工程價款為1507389元。被告不認可該鑒定結論,但未提供證據(jù)推翻該結論,關于其主張的合同約定總價款148.47萬元,因該合同是其與東哲公司簽訂,且未履行,故不應作為認定價款的依據(jù)。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認可原告已得到700284.86元工程款,故被告還應給付原告807104.14元工程款;對于原告主張的利息,原告認可其得到被告支付的三筆工程款計700284.86元工程款,根據(jù)被告提供的付款憑證顯示,被告最后一筆工程款的給付時間為2008年12月25日,據(jù)此可以自2008年12月26日起至立案之日2015年6月8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為335707.96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大慶油田創(chuàng)業(yè)騰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原告郭恩來工程款807104.14元,并支付利息335707.96元。案件受理費17017元被告大慶油田創(chuàng)業(yè)騰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擔15085元,原告承擔1932元;鑒定費22610.84元由被告大慶油田創(chuàng)業(yè)騰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郭恩來系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與上訴人創(chuàng)業(yè)騰某公司之間形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關系,涉案工程已施工完畢,且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上訴人應支付工程款。雖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方雙均認可依據(jù)實際工程量結合預算進行結算,故一審法院在上訴人將結算材料丟失,無法提供被上訴人涉案工程量證據(jù)的前提下,依鑒定結論確定工程造價為1507389元,并無不當。二審中,上訴人對司法鑒定報告的真實性存在質疑,申請重新鑒定,但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主張工程總計投資款為1484700元,應按此計算工程價款,但該價款是上訴人與東哲公司簽訂的合同確定的工程款,且合同未履行,本院認為不能依此確定涉案工程款,對于上訴人的此項訴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085元,由上訴人油田創(chuàng)業(yè)騰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廣彬 審判員 李艷艷 審判員 崔明威
書記員:張博 附本案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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