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暨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英。
委托代理人黃保軍,大冶市城北經濟開發(fā)區(qū)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暨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大冶市聯(lián)盛通訊廣場,住所地大冶市大冶大道53號。
經營者吳紅英。
委托代理人朱國棟,湖北維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暨被上訴人劉英、大冶市聯(lián)盛通訊廣場因勞動爭議一案,均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6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暨被上訴人劉英、大冶市聯(lián)盛通訊廣場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劉英和大冶市聯(lián)盛通訊廣場撤回上訴的申請均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劉英和大冶市聯(lián)盛通訊廣場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劉英和大冶市聯(lián)盛通訊廣場各負擔2.5元。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嚴云峰 審 判 員 曹曉燕 代理審判員 張 莉
書記員:彭嬌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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