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勃利縣勃鑫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七臺河市勃利縣商貿城東新起路58-60號。
法定代表人:劉權,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艷,黑龍江同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勃利縣森某木制工藝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勃利縣鐵西街創(chuàng)業(yè)路二號。
法定代表人:夏金銀,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金龍,男,漢族。
申請人勃利縣勃鑫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與被申請人勃利縣森某木制工藝品有限責任公司實現擔保物權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特別程序進行了審查?,F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勃利縣勃鑫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稱,2016年6月30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借款抵押擔保合同兩份,被申請人向勃利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350萬元,勃利縣金龍貿易商行向勃利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250萬元,月利率7.08‰,申請人為被申請人、勃利縣金龍貿易商行向勃利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提供擔保并交付借款保證金。被申請人用自有的位于勃利縣服務區(qū)西側工業(yè)園區(qū)/1號廠房558.45平方米、勃利縣服務區(qū)西側工業(yè)園區(qū)/2號廠房1862.31平方米提供反擔保,與申請人簽訂反擔保合同,并辦理了不動產他項權利登記,申請人享有抵押權,作為擔保被申請人按期歸還申請人貸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等債權得到清償的擔保。借款到期后,被申請人勃利縣森某木制工藝品有限責任公司、勃利縣金龍貿易商行拒不償還借款,申請人向勃利縣農村信用合作聯合社代償借款本金6,000,000.00元,利息和罰息1,269,406.85元,本息合計7,269,406.85元。申請人為實現抵押擔保物權,依據《民事訴訟法》196條、《民訴法解釋》第361條及《物權法》、《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裁定拍賣或變賣被申請人抵押給申請人的房屋所有權(黑房權證勃房字第00066636、00066637號),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在被申請人擔保的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被申請人勃利縣森某木制工藝品有限責任公司稱,申請人陳述的屬實,我公司同意用抵押的廠房及房屋進行拍賣、變賣,償還申請人為代為償還勃利縣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罰息。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反擔保合同系雙方真是的意思表示,內容和形式均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故合法有效,雙方理應恪守。被申請人未按期還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故申請人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拍賣、變賣被申請人勃利縣森某木制工藝品有限責任公司位于勃利縣服務區(qū)西側工業(yè)園區(qū)/1號廠房(產權證號:黑房權證勃房字第00066636號,建筑面積558.45平方米)和勃利縣服務區(qū)西側工業(yè)園區(qū)/2號廠房(產權證號:黑房權證勃房字第00066637號,建筑面積1862.31平方米),申請人勃利縣勃鑫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對變價后所得價款在7,269,406.85元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
申請費100.00元,由被申請人勃利縣森某木制工藝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對本裁定有異議,當事人可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審判員 王海龍
書記員:侯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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