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東方雨某公司防水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順義區(qū)順平路沙嶺段甲2號,組織機構代碼10255XXXX。
法定代表人李衛(wèi)國,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孔虹。
被告齊齊哈爾市東方雨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新民小區(qū)31號樓15號,組織機構代碼09038XXXX。
法定代表人郭淑榮,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呂品政,黑龍江九蘊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東方雨某公司防水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東方雨某公司)與被告齊齊哈爾市東方雨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齊市建筑防水公司)商標權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北京東方雨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虹,被告齊市建筑防水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淑榮及委托代理人呂品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北京東方雨某公司訴稱:北京東方雨某公司1998年3月成立,是集研發(fā)、生產、銷售、技術咨詢和施工服務為一體的專業(yè)化建筑防水系統(tǒng)供應商,主營業(yè)務包括防水材料生產和工程施工服務,自主承接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和房屋建筑防水工程業(yè)務,并通過工程和零售渠道經銷商為顧客提供服務。該公司產品廣泛應用于房屋建筑、高速公路和城市道橋、地鐵及城市軌道、高速鐵路、機場和水利設施等領域,目前國內銷售渠道已滲透至全國縣級城市,并遠銷德國、巴西、波蘭等6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該公司現(xiàn)已發(fā)展成為中國防水行業(yè)龍頭企業(yè),是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è)、中國防水行業(yè)唯一的上市公司(SZ002271),擁有業(yè)內首家國家級企業(yè)技術中心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該公司先后被評為亞洲品牌500強、中國建筑防水行業(yè)知名品牌、中國家居產業(yè)最具影響力企業(yè)、中國房地產500強開發(fā)商首選戰(zhàn)略合作品牌;雨某商標先后獲得北京市著名商標、北京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齊市建筑防水公司未經北京東方雨某公司許可使用雨某、東方雨某商標,其侵權行為如下:一、在58同城、齊齊哈爾百姓網、齊齊哈爾趕集網等網站宣傳中利用雨某、東方雨某商標及原告企業(yè)字號知名度進行不當宣傳,虛假陳述自己為北京東方雨某公司的齊齊哈爾總代理,誤導相關公眾,使公眾誤認為雨某、東方雨某品牌為被告經營;二、齊市建筑防水公司在其企業(yè)字號中使用東方雨某商標,誤導相關公眾,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和原告之間存在一定的聯(lián)系,誤認為北京東方雨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在相關公眾之間構成混淆;三、未經北京東方雨某公司授權,齊市建筑防水公司在其開設的門店裝飾裝潢以及門頭廣告中使用原告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東方雨某圖樣,誤導公眾。齊市建筑防水公司利用北京東方雨某公司的知名商標及知名字號承接業(yè)務、銷售商品,而北京東方雨某公司對齊市建筑防水公司提供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無法進行監(jiān)督。為維護自身權益,北京東方雨某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1.齊市建筑防水公司停止使用東方雨某字號;2.齊市建筑防水公司在相關網站上停止使用雨某、東方雨某商標進行不當宣傳,以及齊齊哈爾總代理的虛假廣告;3.拆除齊市建筑防水公司含東方雨某商標、雨某字樣的門頭廣告;4.齊市建筑防水公司在相關市級報刊上登報澄清事實并賠禮道歉;5.齊市建筑防水公司賠償北京東方雨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20萬元。
北京東方雨某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第一組證據(jù)(權利證據(jù)):(2015)寧鐘證經內字第1747號公證書中第9159783東方雨某商標注冊證、第4667760號東方雨某及圖商標注冊證及注冊商標變更證明、第7917811號商標注冊證(圖形商標)、第7917803號YUHONG雨某商標注冊證、第1258881號雨某及圖商標注冊證及核準轉讓注冊商標證明、注冊商標變更證明、核準續(xù)展注冊證和北京東方雨某公司工商查檔信息。證明北京東方雨某公司享有東方雨某、雨某和YUHONG雨某等文字及圖形注冊商標專用權(37類),以及東方雨某字號使用時間,該字號具有在先企業(yè)名稱權;
第二組證據(jù)(商標知名度證據(jù)):(2015)寧鐘證經內字第1746號公證書中2006-2007年度十強企業(yè)證書、2010年亞洲品牌500強證書、東方雨某在防水行業(yè)排名、2014年中國防水行業(yè)質量獎金獎證書、2013中國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500強證書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關于認定雨某YUHONG及圖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批復》。證明北京東方雨某公司企業(yè)知名度;
第三組證據(jù)(經濟及綜合實力證據(jù)):行業(yè)排名情況及市場占有率證明、東方雨某2014年年度報告(重要部分節(jié)選)、廣告宣傳費用投入和雨某品牌價值評估、(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859號判決書、(2015)高行(知)終字第487號民事判決書和第5127820號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證明北京東方雨某公司企業(yè)規(guī)模及經濟實力、近幾年投入的廣告宣傳、雨某的品牌價值、品牌知名度以及商標受保護的事實;
第四組證據(jù)(侵權證據(jù)):齊市建筑防水公司查檔信息、齊市建筑防水公司名片與銷售收據(jù)、(2015)黑齊鶴證內經字第223號公證書、(2015)京長安內經證字第21225號公證書。證明齊市建筑防水公司的侵權事實;
第五組證據(jù)(合理費用):公證書公證費發(fā)票、差旅費發(fā)票等(復印件)。證明北京東方雨某公司為訴訟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齊市建筑防水公司質證意見為:對第一組、第二組證據(jù)的真實性均無異議;第二組證據(jù)可以證實北京東方雨某公司商標知名度的提高,有齊市建筑防水公司做出的貢獻;對第三組證據(jù)的質證意見與前兩組證據(jù)的質證意見相同;對第四組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組證據(jù)不能證明齊市建筑防水公司侵權,齊市建筑防水公司的行為均是為了更好地為北京東方雨某公司銷售產品;對第五組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由于齊市建筑防水公司不構成侵權,故該費用無本案無關。
齊市建筑防水公司答辯稱:一、本案與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無關。本案實質是北京東方雨某公司自身經營方向的調整,即雙方在經營方式上的糾紛,故本案案由錯誤,法院應駁回北京東方雨某公司的訴訟請求。在齊齊哈爾市范圍內,齊市建筑防水公司是北京東方雨某公司產品最早的經銷商和代理商,一直經銷代理至今,齊市建筑防水公司一直使用和銷售的是北京東方雨某公司的產品,齊市建筑防水公司的客戶得到的產品均來源于北京東方雨某公司,故本案商標不構成混淆,同時不構成商標侵權;二、齊市建筑防水公司沒有通過虛假宣傳和經營對北京東方雨某公司的利益造成損害,相反的是為北京東方雨某公司創(chuàng)造了極大的利益。
齊市建筑防水公司為支持其答辯意見,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2015年北京東方雨某公司公司向齊市建筑防水公司提供的宣傳資料,證明齊市建筑防水公司經銷北京東方雨某公司產品,雖然沒有書面代理合同,但北京東方雨某公司認可該事項;
證據(jù)二、經銷商授權書和郵件發(fā)送截圖,證明2012年北京東方雨某公司公司業(yè)務員姜寧代表該公司給齊市建筑防水公司進行經銷授權。該授權內容為:按照授權大慶市博羅拉法基建材有限公司的格式由齊市建筑防水公司自行制作授權書。
北京東方雨某公司質證意見為:對于證據(jù)一,因為獲取宣傳資料的渠道很多,僅憑一份宣傳資料,不能證明北京東方雨某公司認可齊市建筑防水公司經銷雨某產品,齊市建筑防水公司無正規(guī)進貨渠道,容易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北京東方雨某公司無法正常監(jiān)督齊市建筑防水公司,會侵犯消費者利益的事情;對于證據(jù)二,1.該授權書無印章,無法證明其合法性和有效性;2.該證據(jù)是北京東方雨某公司給大慶市博羅拉法基建材有限公司的授權書,是給其他企業(yè)的授權,與齊市建筑防水公司無關,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3.郵件截圖無法證明該郵件的發(fā)件人是北京東方雨某公司公司業(yè)務員;4.授權書體現(xiàn)的是商品銷售的代理權,而非商標使用權,亦非授權使用字號的授權書。
經庭審質證,本院對雙方提交的證據(jù),作如下分析、認證:
北京東方雨某公司提交的五組證據(jù)系原始、直接證據(jù),上述證據(jù)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
齊市建筑防水公司提交的兩組證據(jù)不能證明其使用該商標系北京東方雨某公司的合法授權,本院不予采信。
通過對以上證據(jù)的分析與認證,結合各方對事實的陳述和辯論意見,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北京東方雨某公司1998年3月成立,主營業(yè)務包括防水材料生產和工程施工服務,系專業(yè)化建筑防水系統(tǒng)供應商,自主承接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和房屋建筑防水工程業(yè)務,并通過工程和零售渠道經銷商為顧客提供服務。北京東方雨某公司系東方雨某、雨某、YUHONG雨某和、、等文字及圖形商標專用權人,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悉,該公司先后被評為亞洲品牌500強、中國建筑防水行業(yè)知名品牌、中國家居產業(yè)最具影響力企業(yè)、中國房地產500強開發(fā)商首選戰(zhàn)略合作品牌;雨某商標先后獲得北京市著名商標、北京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本案中齊市建筑防水公司未經北京東方雨某公司許可使用東方雨某、雨某、YUHONG雨某和、、等文字及圖形商標。齊市建筑防水公司侵權行為包括:一、在58同城網、齊齊哈爾百姓網、齊齊哈爾趕集網等網站宣傳中利用東方雨某、雨某、YUHONG雨某和、、等文字及圖形商標及原告企業(yè)字號知名度進行不當宣傳,虛假陳述自己為北京東方雨某公司的齊齊哈爾總代理,誤導相關公眾,使公眾誤認為該品牌產品及服務為齊市建筑防水公司經營;二、齊市建筑防水公司在其企業(yè)字號中使用該商標,誤導相關公眾,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和北京東方雨某公司之間存在一定的聯(lián)系,誤認為其是北京東方雨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在相關公眾之間構成混淆;三、未經北京東方雨某公司授權,齊市建筑防水公司在其開設的門店裝飾裝潢以及門頭廣告中使用北京東方雨某公司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誤導公眾。同時,齊市建筑防水公司利用北京東方雨某公司的知名商標及知名字號承接業(yè)務、銷售商品。
本院認為,東方雨某、雨某、YUHONG雨某和、、等文字及圖形商標屬知名商標,該文字及圖形商標專用權僅為北京東方雨某公司所享有,雨某YUHONG及圖商標經國家商標局在第37類核定服務項目完成了商標注冊,并在2006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齊市建筑防水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使用的商標及商標圖形與北京東方雨某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外觀完全一致,齊市建筑防水公司答辯稱其所使用的商標系之前作為北京東方雨某公司的代理商而被授權使用,但北京東方雨某公司并未給其出具書面授權書。齊市建筑防水公司提交的經銷商授權書系北京東方雨某公司授權給黑龍江省大慶市博羅拉法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羅拉法基公司)的授權書,齊市建筑防水公司據(jù)此主張對涉案注冊商標享有使用權。本院認為,齊市建筑防水公司提供的授權書僅是授權書樣本,并且是北京東方雨某公司授予博羅拉法基公司的授權書,并非是授予給齊市建筑防水公司的授權書,授權書與本案事實沒有任何關系,因齊市建筑防水公司無證據(jù)證實獲得北京東方雨某公司的有效授權,故本院對齊市建筑防水公司的答辯意見不予采信。北京東方雨某公司與齊市建筑防水公司的經營商品和服務均相同或類似。齊市建筑防水公司在其開設的門店裝飾裝潢以及門頭廣告中使用北京東方雨某公司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東方雨某、雨某、YUHONG雨某和、、等文字及圖形商標,屬于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同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guī)定,齊市建筑防水公司是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自己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其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其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東方雨某公司要求齊市建筑防水公司停止侵權行為,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對其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本案雖然既侵犯了商標權,又構成不正當競爭,但只有一個侵權事實,因此不重復計算賠償。關于賠償數(shù)額,因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本院根據(jù)齊市建筑防水公司侵權行為的時間、性質、情節(jié)、銷售范圍和被侵權商標在齊市建筑防水公司經營中發(fā)揮的良好促進作用,綜合確定賠償?shù)木唧w數(shù)額。齊市建筑防水公司亦銷售北京東方雨某公司所生產的正牌產品,并未給北京東方雨某公司產品和服務造成貶低等負面影響,只侵害其商業(yè)利益,對于北京東方雨某公司要求齊市建筑防水公司在相關市級報刊上登報澄清事實并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一)、(二)、(七)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齊齊哈爾市東方雨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對原告北京東方雨某公司防水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東方雨某、雨某、YUHONG雨某和、、等文字及圖形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即齊齊哈爾市東方雨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企業(yè)名稱中停止使用東方雨某字號、停止并刪除在相關網站上使用東方雨某、雨某、YUHONG雨某和、、等文字及圖形商標進行的齊齊哈爾市總代理廣告、拆除含東方雨某、雨某、YUHONG雨某和、、等文字及圖形商標字樣的店鋪門頭廣告;
二、被告齊齊哈爾市東方雨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東方雨某公司防水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5萬元(包括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
三、駁回原告北京東方雨某公司防水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原告北京東方雨某公司防水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225元,由被告齊齊哈爾市東方雨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075元。
齊齊哈爾市東方雨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孫世明
代理審判員 董銘
代理審判員 王超
書記員: 于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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