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傳智行傳媒廣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縣河南寨鎮(zhèn)政府路北500米德寶公司院內(nèi)31號。
法定代表人羅霄,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杜文莎,河北冀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申請人北京傳智行傳媒廣告有限公司申請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1日發(fā)出公告,催促利害關(guān)系人在2015年5月24日前申報權(quán)利?,F(xiàn)公示催告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提出申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票號為*******、金額為170萬元、出票日期為2015年1月9日、到期日為2015年5月9日、出票人為河北萬合汽車貿(mào)易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為重慶長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為中國光大銀行石家莊分行本部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
二、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北京傳智行傳媒廣告有限公司有權(quán)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彥紅 審 判 員 周濤濤 代理審判員 趙 芳
書記員:趙萌梅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