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信合創(chuàng)新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qū)。法定代表人:劉延輝,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標田,北京會標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大廠京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法定代表人:孟驚,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田國華,河北天樞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尹峰,系該公司員工。
北京信合創(chuàng)新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被上訴人依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將房屋過戶給上訴人;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本案案由應為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而不是租賃合同糾紛;本案是被上訴人違約在先,因房屋價格上漲,被上訴人明確表示不履行房屋買賣合同,致使租賃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被上訴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上訴人北京信合創(chuàng)新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大廠京御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7)冀1028民初7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雙方均同意將本案與(2017)冀1028民初1085號民事判決(已生效)案件一并解決,均同意解除雙方于2015年6月4日簽訂的《項目廠房租賃合同》;二、上訴人于2017年11月10日前,將其提交潮白河汽車產業(yè)園C3南樓物品清單所列物品自行搬走(該物品清單在本院調解過程中,雙方已確認),騰出房屋,交還鑰匙;被上訴人于2017年11月15日前退還上訴人保證金50萬元,該款匯入:開戶行:北京建行遠洋支行,戶名:劉延輝,賬號:62×××98;三、若上訴人未在上述第二項約定的期限內將物品搬走,該物品歸被上訴人所有;四、上述第二項內容履行完畢,因雙方簽訂的《項目廠房租賃合同》而引起的本案及(2017)冀1028民初1085號案件糾紛就此結清,雙方互不追究。一審案件受理費2425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7464元,減半收取為23732元;均由上訴人北京信合創(chuàng)新環(huán)境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本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 王章水
審判員 王榮秋
審判員 代述平
書記員: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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