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大恒圖像視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蘇州街3號大恒科技大廈北座12層。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在元,湖北豐年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申請人北京大恒圖像視覺有限公司申請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5日發(fā)出公告,催促利害關(guān)系人在六十日內(nèi)申報權(quán)利?,F(xiàn)公示催告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提出申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宣告申請人北京大恒圖像視覺有限公司持有的號碼24930209、票面金額200000元的銀行承兌匯票無效;
二、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北京大恒圖像視覺有限公司有權(quán)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申請費100元、公告費600元,由申請人北京大恒圖像視覺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
審判長 李芳新 審判員 張興文 審判員 胡錦芬
書記員:雷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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