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語同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杜偉(湖北熾升律師事務所)
劉娟(湖北熾升律師事務所)
武漢今夜星光娛樂有限責任公司
原告北京天語同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qū)安定門東大街28號立駿(雍和)大廈2號樓8層810-815室。
法定代表人施穗生,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杜偉,湖北熾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娟,湖北熾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今夜星光娛樂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珞獅北路129號。
法定代表人任春芳,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北京天語同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被告武漢今夜星光娛樂有限責任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中,原告北京天語同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以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北京天語同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北京天語同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2,521元,減半收取1,260.5元,由原告北京天語同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北京天語同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北京天語同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2,521元,減半收取1,260.5元,由原告北京天語同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孫文清
審判員:萬曉霞
審判員:魏蘭
書記員:魏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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