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理費227.2萬元,計算方式為:【3800萬元-2100萬元-(1014萬元-450萬元)】*20%。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與張家口市瑞亨典當公司(以下簡稱瑞亨典當公司)有多起民事糾紛。2016年4月5日,被告委托原告處理其與瑞亨典當公司的返還不當?shù)美m紛,雙方簽署《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原告指派孫小寶律師擔任被告與瑞亨典當公司在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中的一審、二審及執(zhí)行階段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權限為特別授權。被告按照風險代理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代理費,具體為:原告按照3800萬元與本合同簽訂后被告實際向瑞亨典當公司支付的款數(shù)(含2016年3月22日已付的2100萬元)差額的20%收取律師費。雙方約定如有爭議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協(xié)議簽訂后,原告指派的孫小寶律師多次前往被告處了解案情,收集資料。2016年4月6日,孫小寶律師代理被告對瑞亨典當公司提起返還不當?shù)美拿袷略V訟,2016年5月30日增加訴訟請求至18168000元。經(jīng)過庭審,2016年12月20日張家口市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791民初608號民事判決書,判令瑞亨典當公司返還原告11352518元,并按照年息24%賠償損失。判決后,案件雙方提起上訴,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定于2017年5月23日開庭審理本案。在5月22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女婿黃智和瑞亨典當公司簽署了調解書,約定瑞亨典當公司于張家口市經(jīng)開區(qū)法院裁定解除對許華賬戶凍結措施的當日,一次性給付原告450萬元。此后,雙方債權債務均予解決完畢,該調解書于當日生效。根據(jù)合同約定,被告應當立即支付原告律師費,但被告指定的聯(lián)系人黃智卻拒不接聽電話,也不與原告商淡律師費支付事宜。無奈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保護原告合法權益。被告雙馬風能科技公司未到庭未答辯。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4月5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第五條約定:“律師代理費:雙方商定,乙方按照風險代理的方式向甲方收取律師代理費:1、乙方按照3800萬元與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實際向對方當事人張家口市瑞亨典當有限公司支付的款數(shù)(含2016年3月22日已付的2100萬元)差額的20%收取律師費。計算模式如下:乙方律師費=(3800萬元-2100萬元-甲方支付的款項*20%;2、案件完結后,因甲方其它案件的執(zhí)行導致甲方不能實際取得案件返還款的,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正常支付乙方律師代理費,甲方不得以此為由拒付乙方律師代理費;3、甲方與對方和解、調解結案的,應當視作乙方完成代理事項,甲方應當立即支付乙方全部律師費。第八條違約責任: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guī)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規(guī)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代理費。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律師代理費或工作費用,或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3、其他非因乙方或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而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經(jīng)原告多次找被告協(xié)商未果,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庭審中原告提交了下列證據(jù):1、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證明原被告之間的委托合同成立且有效,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支付律師費。2、張家口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證明原告履行了代理義務。3、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書,證明被告支付律師費條件成就,應支付律師費。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原告北京市中洲律師事務所與被告張家口市下花園雙馬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馬風能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京市中洲律師事務所的委托代理人孫小寶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雙馬風能科技公司經(jīng)傳票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真實、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照約定給付原告代理費,屬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272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三百九十六條、第四百零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家口市下花園雙馬風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北京市中洲律師事務所代理費227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976元,依法減半收取12488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張家口市下花園雙馬風能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守和
書記員:胡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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