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競天某誠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qū)。
主要負責人:陸琛,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丹越,北京市競天某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岳鵬,北京市競天某誠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西藏華韜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區(qū)拉薩市。
法定代表人:王海元,執(zhí)行董事兼經理。
被告:韜蘊資本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溫曉東,執(zhí)行董事兼經理。
原告北京市競天某誠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以下簡稱競天某誠律所)與被告西藏華韜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韜實業(yè))、韜蘊資本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韜蘊資本)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韜蘊資本在答辯期內向本院提出管轄異議,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韜蘊資本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東城區(qū)東長安街XXX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東一辦公樓XX層X室,故本案依法應當由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管轄。競天某誠律所針對韜蘊資本提出的管轄異議表示,同意將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本院認為,根據民訴法的相關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競天某誠律所在起訴時未能向本院提交經蓋章生效的法律服務合同或管轄條款,鑒于在韜蘊資本提出管轄異議后,競天某誠律所同意將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應當視作其與韜蘊資本之間就管轄達成了有效的補充協(xié)議,該協(xié)議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于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故本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韜蘊資本集團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王婉娜
書記員: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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