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蓋某教育發(fā)展有限公司
趙巖(北京奕明律師事務所)
劉峰(北京奕明(廣州)律師事務所)
石家莊市新華區(qū)凱某培訓學校
孫穎
張云鵬
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蓋某教育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知春路1號學院國際大廈1005室。
法定代表人:劉曉波,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趙巖,北京市奕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峰,北京市奕明(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石家莊市新華區(qū)凱某培訓學校。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和平西路395號。
法定代表人:谷立勉,該??偨浝怼?br/>委托代理人:孫穎,該校校長。
委托代理人:張云鵬,該校法律顧問。
上訴人北京蓋某教育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蓋某公司)、上訴人石家莊市新華區(qū)凱某培訓學校(以下簡稱石家莊凱某學校)因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均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石民五初字第003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北京蓋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峰,上訴人石家莊凱某學校的委托代理人孫穎、張云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一是石家莊凱某學校是否為本案適格被告;二是原審判決的賠償數額是否適當。
一、關于石家莊凱某學校是否為本案適格被告的問題:
本案中,石家莊凱某學校與“石家莊市新華區(qū)蓋某培訓學?!眱H為名稱變更關系,北京蓋某公司起訴時在不知該學校名稱已變更的情況下,根據侵權事實列“石家莊市新華區(qū)蓋某培訓學?!睘楸桓?,并無不當。原審法院受理后,根據被告名稱變更的事實,將被告變更為石家莊凱某學校,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石家莊凱某學校為本案適格被告。
二、關于原審判決的賠償數額是否適當問題:
第一,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雙方之間的《特許經營合同》期限屆滿后,石家莊市新華區(qū)蓋某培訓學校繼續(xù)使用“蓋某”商標,一直持續(xù)到2014年6月26日其經民政部門批準更名之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的規(guī)定,本案為商標法修改決定2014年5月1日施行后受理的商標案件,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fā)生,持續(xù)到該決定施行后的行為,本案應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的規(guī)定。原審在確定賠償數額時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的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對此均沒有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第二,關于賠償數額計算的期限。根據北京蓋某公司提交的《關于撤銷梁衛(wèi)東石家莊蓋某特許學校特許經營權的函》,該公司曾于2010年11月29日致函原審被告,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本院二審中,北京蓋某公司也承認之后又多次催告,要求停止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的規(guī)定,北京蓋某公司自其知道原審被告侵權后超過二年起訴,本案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其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關于侵權賠償數額確定的方法和具體數額。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應按照以下順序和方式確定:一是按權利人因被侵權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二是按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三是參照“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四是由法院“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五是由法院依照商標法的規(guī)定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等因素,判決給予300萬元以下的賠償。
本案中,北京蓋某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因石家莊凱某學校侵權,所造成的在石家莊地區(qū)許可他人使用“蓋某”商標的減少量,也沒有證據證明“蓋某”商標的單位利潤,石家莊凱某學校也未提供與其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等證據,北京蓋某公司所主張的計算方式又缺乏依據,故北京蓋某公司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石家莊凱某學校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難以確定。
在此情況下,本案的賠償數額可以參照“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北京蓋某公司提交的其與孫丹之間的《合作合同書》,石家莊凱某學校不認可,其真實性、關聯性不能確認,不足以作為本案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根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特許經營合同》約定,“蓋某”商標一次性交納的許可使用費為20.7萬元,使用期限為5年,折合每年為4.14萬元。另根據合同約定,自第三經營年度起每個經營年度特許經營年費為3萬元。參照特許經營期間的許可使用費,特許經營逾期后在相同條件下每年正常的許可使用費合計應為7.14萬元??紤]到在特許經營期間,石家莊市新華區(qū)蓋某培訓學校開設了4家分校,特許經營逾期后,根據北京蓋某公司提交的公證書,可以證明該校存在侵權行為的分校為8家,經營規(guī)模擴大一倍,一般情況下每年許可使用費應為14.28萬元。如前所述,本案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按二年計算,一般情況下按二年正常許可使用費計算應為28.56萬元。石家莊市新華區(qū)蓋某培訓學校在《特許經營合同》逾期后,未經許可繼續(xù)使用“蓋某”商標,且在北京蓋某公司致函催告后,仍不停止使用,并進一步擴大經營規(guī)模,屬于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按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3倍確定賠償數額。石家莊凱某學校上訴所稱雙方因有保證金糾紛,其侵權惡意較小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的規(guī)定,在按照上述方式確定賠償數額后,還應加上包括公證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在內的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綜合考慮上述計算依據和因素,本院認為,本案賠償數額確定為60萬元較為適當,原判賠償數額20萬元畸低,應予變更。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判決賠償數額失當,應予變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石民五初字第0036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石家莊市新華區(qū)凱某培訓學校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蓋某教育發(fā)展有限公司`蓋某'系列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第三項,即:“駁回原告北京蓋某教育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變更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石民五初字第0036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被告石家莊市新華區(qū)凱某培訓學校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蓋某教育發(fā)展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60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0800元,由北京蓋某公司負擔24640元,石家莊凱某學校負擔616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0800元,由北京蓋某公司負擔24640元,石家莊凱某學校負擔616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一是石家莊凱某學校是否為本案適格被告;二是原審判決的賠償數額是否適當。
一、關于石家莊凱某學校是否為本案適格被告的問題:
本案中,石家莊凱某學校與“石家莊市新華區(qū)蓋某培訓學校”僅為名稱變更關系,北京蓋某公司起訴時在不知該學校名稱已變更的情況下,根據侵權事實列“石家莊市新華區(qū)蓋某培訓學校”為被告,并無不當。原審法院受理后,根據被告名稱變更的事實,將被告變更為石家莊凱某學校,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石家莊凱某學校為本案適格被告。
二、關于原審判決的賠償數額是否適當問題:
第一,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雙方之間的《特許經營合同》期限屆滿后,石家莊市新華區(qū)蓋某培訓學校繼續(xù)使用“蓋某”商標,一直持續(xù)到2014年6月26日其經民政部門批準更名之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的規(guī)定,本案為商標法修改決定2014年5月1日施行后受理的商標案件,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fā)生,持續(xù)到該決定施行后的行為,本案應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的規(guī)定。原審在確定賠償數額時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的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對此均沒有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第二,關于賠償數額計算的期限。根據北京蓋某公司提交的《關于撤銷梁衛(wèi)東石家莊蓋某特許學校特許經營權的函》,該公司曾于2010年11月29日致函原審被告,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本院二審中,北京蓋某公司也承認之后又多次催告,要求停止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 ?的規(guī)定,北京蓋某公司自其知道原審被告侵權后超過二年起訴,本案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其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關于侵權賠償數額確定的方法和具體數額。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應按照以下順序和方式確定:一是按權利人因被侵權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二是按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三是參照“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四是由法院“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五是由法院依照商標法的規(guī)定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等因素,判決給予300萬元以下的賠償。
本案中,北京蓋某公司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因石家莊凱某學校侵權,所造成的在石家莊地區(qū)許可他人使用“蓋某”商標的減少量,也沒有證據證明“蓋某”商標的單位利潤,石家莊凱某學校也未提供與其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等證據,北京蓋某公司所主張的計算方式又缺乏依據,故北京蓋某公司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石家莊凱某學校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均難以確定。
在此情況下,本案的賠償數額可以參照“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北京蓋某公司提交的其與孫丹之間的《合作合同書》,石家莊凱某學校不認可,其真實性、關聯性不能確認,不足以作為本案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根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特許經營合同》約定,“蓋某”商標一次性交納的許可使用費為20.7萬元,使用期限為5年,折合每年為4.14萬元。另根據合同約定,自第三經營年度起每個經營年度特許經營年費為3萬元。參照特許經營期間的許可使用費,特許經營逾期后在相同條件下每年正常的許可使用費合計應為7.14萬元??紤]到在特許經營期間,石家莊市新華區(qū)蓋某培訓學校開設了4家分校,特許經營逾期后,根據北京蓋某公司提交的公證書,可以證明該校存在侵權行為的分校為8家,經營規(guī)模擴大一倍,一般情況下每年許可使用費應為14.28萬元。如前所述,本案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按二年計算,一般情況下按二年正常許可使用費計算應為28.56萬元。石家莊市新華區(qū)蓋某培訓學校在《特許經營合同》逾期后,未經許可繼續(xù)使用“蓋某”商標,且在北京蓋某公司致函催告后,仍不停止使用,并進一步擴大經營規(guī)模,屬于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按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3倍確定賠償數額。石家莊凱某學校上訴所稱雙方因有保證金糾紛,其侵權惡意較小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的規(guī)定,在按照上述方式確定賠償數額后,還應加上包括公證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在內的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綜合考慮上述計算依據和因素,本院認為,本案賠償數額確定為60萬元較為適當,原判賠償數額20萬元畸低,應予變更。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判決賠償數額失當,應予變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石民五初字第0036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石家莊市新華區(qū)凱某培訓學校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蓋某教育發(fā)展有限公司`蓋某'系列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第三項,即:“駁回原告北京蓋某教育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br/>二、變更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石民五初字第0036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被告石家莊市新華區(qū)凱某培訓學校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蓋某教育發(fā)展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60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0800元,由北京蓋某公司負擔24640元,石家莊凱某學校負擔616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0800元,由北京蓋某公司負擔24640元,石家莊凱某學校負擔6160元。
審判長:陳振杰
審判員:宋菁
審判員:崔普
書記員:祁立肖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