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聯程國際航空服務有限公司綏化分公司,住所地:綏化市北林區(qū)綏化職業(yè)學院。
負責人:呂冠今,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少峰,黑龍江申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梁軼雯,女。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峰,綏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上訴人北京聯程國際航空服務有限公司綏化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梁軼雯勞動爭議一案,不服綏化市北林區(qū)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228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北京聯程國際航空服務有限公司綏化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少峰、被上訴人梁軼雯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聯程國際航空服務有限公司綏化分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不應判決給付被上訴人工資5131元、經濟補償金1500元、不為被上訴人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支付給上訴人培訓費4000元。上訴人在本案中沒有過錯。
本院認為,關于一審判決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工資5131元、經濟補償金1500元是否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問題。被上訴人在上訴人單位工作期間,上訴人應當按月向被上訴人支付工資,上訴人沒有按月支付,拖欠被上訴人工資,一審判決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工資有事實根據。被上訴人在上訴人單位工作不滿一年,解除勞動合同后,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支付一個月經濟補償金。因此,一審判決支付一個月經濟補償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雖要求被上訴人給付培訓費4000元,但因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在一審審理時,雙方對入職時間、拖欠工資數額、支付解除經濟補償金數額及繳納養(yǎng)老保險費期間沒有異議。
綜上所述,北京聯程國際航空服務有限公司綏化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北京聯程國際航空服務有限公司綏化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姜再民 審判員 楊曉涵 審判員 付振鐸
書記員: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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