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qū)朝陽門北大街17號。
負責人馮賢國,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孫桂玲、楊立新,北京市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近山松城市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qū)南四環(huán)西路188號十二區(qū)35號樓301(園區(qū))。
法定代表人易華明,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商戩,河北尚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因與被上訴人北京近山松城市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近山松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順平縣人民法院(2016)冀0636民初1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認定,2014年12月24日,近山松公司為自有的車牌號京N×××××號雅閣牌轎車在人保財險處投保交強險及185800元機動車損失險等商業(yè)險,車損險等不計免賠。近山松公司繳納保險費,人保財險出具了交強險、商業(yè)險保險單,保險期間均為自2014年12月26日0時起至2015年12月25日24時止。2015年2月3日18時39分許,張明駕駛京N×××××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京昆高速公路石家莊方向157KM+200米處時,與路面異物發(fā)生碰撞后,車輛先后與中央護欄、右側(cè)護欄發(fā)生碰撞,造成該車損壞及部分路產(chǎn)損失,無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河北省高速交警保定支隊徐水大隊勘驗及調(diào)查確定:張明應負此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事故車輛由河北路通汽車救援有限公司現(xiàn)場施救,產(chǎn)生施救費11800元。2015年12月25日,經(jīng)張明委托,保定市亞行舊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對事故車輛評估定損,估損金額總計138741元,殘值估價4953元。車輛拆檢費13000元,評估費11000元。近山松公司向人保財險理賠未果,于2016年1月22日訴于原審法院,要求人保財險給付車損138741元、拆檢費13000元、施救費11800元、評估費11000元,共計174541元。
原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張明駕駛近山松公司所有的京N×××××號小型客車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致使車輛損毀,車輛損失金額138741元,殘值4953元,有保定市亞行舊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報告予以證實;施救費11800元、拆檢費13000元、評估費11000元,有施救、拆檢、評估單位出具的發(fā)票可證實,上述費用是為查明保險事故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故近山松公司要求人保財險給付保險金:車損費138741元、施救費11800元、拆檢費13000元、評估費11000元,共計174541元的請求合理、合法,原審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北京近山松城市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保險金174541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791元減半收取,1895元由被告負擔?!?br/>
本院認為,保定市亞行舊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對本案事故車輛作出的評估報告中,認定的新車購置價(含稅)為226646元,與被上訴人提供的車輛購置稅稅收通用完稅證所記載一致,二者相互吻合,本院對此予以認定。保定市亞行舊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具備相應資質(zhì),一審法院對其出具的評估報告予以采信并無不當。被上訴人按照185800元向上訴人交納了保費,上訴人同意承保,在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上訴人應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被上訴人支出的評估費、拆檢費,屬于為查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正規(guī)發(fā)票為證,按照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由保險人承擔。被上訴人支出的施救費,屬于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亦有正規(guī)發(fā)票為證,應由保險人承擔。上述費用總額未超出保險限額,保險人應予賠付。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791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房 勤 代理審判員 王寶智 代理審判員 牛育紅
書記員:顏靖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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