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世紀百強置業(yè)有限公司武當雅某國際大酒店。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北京北路78號。
法定代表人劉合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鄒岳峰,湖北紫霄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提出、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或調解,提出反訴或者上訴。
委托代理人王亞平,湖北紫霄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提出、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或調解,提出反訴或者上訴。
被告十堰新尚科工貿(mào)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南路28號。
法定代表人尚濤。
原告十堰世紀百強置業(yè)有限公司武當雅某國際大酒店(以下簡稱雅某酒店)與被告十堰新尚科工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科工貿(mào)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審判員李雪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雅某酒店的委托代理人鄒岳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尚科工貿(mào)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0月17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世紀百強武當雅某國際大酒店掛賬、結算協(xié)議書》,約定被告可在原告處掛賬消費,但須于每月15日前結算上月掛賬款,逾期繳納,原告有權加收每日5‰的欠費滯納金。2015年4月11日,原告雅某酒店向尚科工貿(mào)公司出具對賬明細表,2015年4月13日,馮軍霞簽字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系服務合同關系,雙方簽訂的掛賬結算協(xié)議合法有效,但原告雅某酒店提供的對賬明細表中接收人“馮軍霞”的身份不明,其簽名認定的對賬明細表的效力雙方無法確認,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擔支付房費的訴訟請求,證據(jù)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二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十堰世紀百強置業(yè)有限公司武當雅某國際大酒店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88元,減半收取后為344元,由原告十堰世紀百強置業(yè)有限公司武當雅某國際大酒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帳號17×××01。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代理審判員 李 雪
書記員:羅麗紅 附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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