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太行工貿有限公司
王曉鵬(湖北法正大律師事務所)
東風輕型商用車營銷有限公司
黃飛(湖北金翅律師事務所)
杜娟(湖北金翅律師事務所)
開封鑫都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汪峰(湖北瑞泰律師事務所)
原告十堰太行工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環(huán)記,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曉鵬,湖北法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東風輕型商用車營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創(chuàng)業(yè)道128號銀城大廈。
法定代表人楊青,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飛、杜娟,湖北金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開封鑫都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開封市濱河路東段35號。
法定代表人馬曉輝,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汪峰,湖北瑞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十堰太行工貿有限公司與被告東風輕型商用營銷車有限公司、開封市鑫都汽車有限公司票據糾紛一案,原告十堰太行工貿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東風輕型商用車營銷有限公司、開封市鑫都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十堰太行工貿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準許其撤回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十堰太行工貿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十堰太行工貿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十堰太行工貿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準許其撤回起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十堰太行工貿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十堰太行工貿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王潤青
審判員:李宏展
審判員:方媛
書記員:邱華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