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安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該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漢江街辦熊家灣村一組。
法定代表人朱軍,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葉俊,湖北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diào)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委托代理人朱第晶,湖北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diào)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云龍縣銀銅礦。該單位住所地,云南省云龍縣檢槽鄉(xiāng)。
代表人楊某某,該銀銅礦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羅礘熠,國浩律師(昆明)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diào)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楊某某,系云南省云龍縣銀銅礦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被告云龍縣銀銅礦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云龍縣檢槽鄉(xiāng)大壩廠。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羅礘熠,國浩律師(昆明)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diào)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原告十堰安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某汽車公司”)訴被告云龍縣銀銅礦、楊某某及云龍縣銀銅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云龍縣銀銅礦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安某汽車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chǎn)保全申請,本院作出(2016)鄂0303民初722號民事裁定,裁定對三被告所有的價值5500000元的財產(chǎn)予以查封、扣押或凍結。2016年8月17日,原告安某汽車公司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要求解除對被告云龍縣銀銅礦、楊某某、云龍縣銀銅礦公司的財產(chǎn)保全。本院認為,原告安某汽車公司提出的解除財產(chǎn)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解除對被告云龍縣銀銅礦、楊某某、云龍縣銀銅礦有限責任公司名下財產(chǎn)的查封扣押或凍結手續(xù)。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審判員 王瑞
書記員: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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