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漢華建材有限公司
鐘德生(湖北正星律師事務(wù)所)
臨汾市國新能源煤炭運銷公司
原告十堰漢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鄖縣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王家灣村。
法定代表人趙旭華,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鐘德生,湖北正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臨汾市國新能源煤炭運銷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臨汾市煤化巷17號樓。
法定代表人樊清愛,系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十堰漢華建材有限公司訴被告臨汾市國新能源煤炭運銷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十堰漢華建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十堰漢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對臨汾市國新能源煤炭運銷公司的起訴。
訴訟費3197元(原告十堰漢華建材有限公司已預(yù)交5812元),由原告十堰漢華建材有限公司負擔,余款2615元退給原告十堰漢華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 ?、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十堰漢華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對臨汾市國新能源煤炭運銷公司的起訴。
訴訟費3197元(原告十堰漢華建材有限公司已預(yù)交5812元),由原告十堰漢華建材有限公司負擔,余款2615元退給原告十堰漢華建材有限公司。
審判長:徐守煒
書記員:歐陽榮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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