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十堰瑞某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91號。
法定代表人趙宇龍,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余飛,湖北朗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十堰寅照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普林三路6號。
法定代表人潘文彩,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文明,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十堰瑞某工貿有限公司訴被告十堰寅照工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十堰瑞某工貿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十堰瑞某工貿有限公司撤回對十堰寅照工貿有限公司的起訴。
訴訟費3311元(原告十堰瑞某工貿有限公司已預交6020元),由原告十堰瑞某工貿有限公司負擔,余款2709元退給原告十堰瑞某工貿有限公司。
審 判 員 徐 守 煒
書記員:歐陽榮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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